未来构想图-法律毕业论文-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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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来构想图-法律毕业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构想      1、能够保证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代写硕士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判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脚印代写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它能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保证审判活动的稳定与连贯。判例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

2、例和参照依据,有利于防止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2、是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法官或同一法院的法官有时会对相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决,这一现象必将导致当事人甚至社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到司法权威。再加上我们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大家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执法尺度,难免会造成执法的的混乱。这无论是对于社会的稳定,还是对树立司法的权威都是不利的。相同条件相同结果,这并非英美判例法的专利,而是法治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司法活动的

3、基本要求,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模式已经越来越成为世界潮流,判例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变得细化,易于把握,起到较好的指导和教育功能。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提出“遵循先例”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体现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  注释:  3、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需要我国的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非专业化非常严重。判例制度对法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不仅要有熟练的业务技巧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能善于运用法律意识来裁判案件,并能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来创新判例。建立判例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严

4、肃性,另一方面也能体现法官的能动性,对自己的司法行为负责。  2、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不同,选择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当然不同。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及同一法院的判决很不一致,造成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建立判例制度以后,法官在判案中受到先例的拘束,使相同案情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  1、判例的创制主体。笔者认为,在目前来看,创制判例的主体应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允许各级法院都享有这一

5、职能,设定主体不单一,很容易导致判例被滥发、滥用,造成适用法律错误、混乱甚至伤及法制的统一。创制判例的案例既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判的案件,也可来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义务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本地区比较典型的判决,供最高人民法院在创制判例时使用[3].最高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机构对案件进行筛选与编辑,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例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以后,这些案例才能成为判例。判例一经形成,就应当及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应定期将现行有效的判例按部门汇编成册后公布发行。  3、判例的适用、变更和废止。

6、判例一经作出,就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均应遵循,作为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置专门机构对其公布的案例定期进行审查,法规适用性判例随着成文法的修改或废止而须相应地变更或废止。随着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成文法颁布,应对规则创制型判例进行审查,如判例与成文法精神一致,则上升为法规适用性判例;如相违背,则予以废止。审查后提前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及时予以公布,以便于各级法院及时掌握、执行,避免出现适用失效判例的现象发生。  我国历史上就有运用判例的悠久传统。西周、春秋时期实行“议事以制”(即选择合适的

7、先例来断案)的判例法。从秦开始,就开始实行以律为主体,辅之以例、式和司法解释的法律形式。秦朝司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依据“廷行事”。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记载,所谓“廷行事”就是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所确认的办案成例。之后,汉朝奉行“春秋决狱”,判例成为汉代断案的重要法律依据。而在唐朝,判例第一次正式凌驾于法典之上,出现了“以例破法”的状况。宋朝出现了“断例”和“指挥”,《宋史刑志》概述宋朝“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朝、清朝律例并行,实行“有例则不用律”。北洋政府把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8、,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应有3900多件。南京国民政府大量适用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甚至还援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成文法典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主要依据有关政策(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政策)进行。1956年、1962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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