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政策宣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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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一、文件依据及政策国发﹝2007﹞20号、国办发﹝2008﹞119号、鄂政办发﹝2009﹞21号、武政规﹝2009﹞10号国发(2007)20号文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目标: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城系体系全覆盖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1、基本原则:根据国发[2007]20号文件,将大学生纳

2、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大学生自愿参加。2、参加范围:在各类全日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科研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3、保障方式:住院和门诊大病由基本医疗保险保障。4、资金筹措: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鄂政办发﹝2009﹞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1、基本原则:同上2、参保范围:同上3、保障方式:同上4、资金筹措:同上5、参保缴费:由学校代收、代缴。6、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7、组织实施:2009

3、年秋季开始启动实施。武政规﹝2009﹞1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原则性意见同上。资金筹措是:政府补助100元,大学生缴费20元,设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经费,其中20元/生返还给高校作为普通门诊医保管理的经费。二、保障对象、时间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参保以年度计算(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留学生仍按原渠道进行医疗保障,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三、保障待遇1、门诊重症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范围

4、内各项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下列规定:1)门诊重症----------------个人支付30%。单病种及最高年支付限额如下:(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7)慢性再生

5、障碍性贫血8000元。三、保障待遇2)住院费(起付标准以上)医院起付标准医保基金个人支付三级医院800元(自费)60%40%二级医院400元(自费)70%30%一级医院200元(自费)80%20%校医院无90%10%参加医保的大学生凭身份证在上述各级别的首选医保医院就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金后,医保基金自动启动;同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金依次减半;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三、保障待遇2、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管理。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比例校医院外院定点外院非定点假期100%85%50%(经同意

6、)50元限额报销0%(未同意)学生入校后,学校根据学生参保情况,发放学校病历;学生凭学校病历在校医院免费看病,在校外看病的门诊费用凭学校病历进行管理。3、医保规定的医疗范围床位、治疗、检查、药品等项目执行武汉市“医保”规定的范围(内容有8百多页)。按照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三、保障待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4)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6)未经校医院同意的普通门诊费用。四、就诊程序1、门诊重症(大病)门诊重症(大病)就医需大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由学校“医保办”报区“医保处”批准,在市内选择一所首先定点“医保”医院。2、住院1)住院就医由大学生在市内自主选择一所首选“医保”定点医院,持本人身份证住院。但如需要学校二次补充报销的,必需经过校医院转诊。2)因病情需要转往“医保”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首选定点“医保”医院同意

8、,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地方“医保”部门核准。3)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转院定点医院住院的,所在院系要及时告知学校医保办,由医保办负责在学生入院的七日之内到所属医保处进行登记备案。未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4)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需要住院的,在当地选择一家医保医院(首选),并在出院后的90日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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