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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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与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院的形象,完善医疗网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保护患者、医师及医院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外出会诊必须通过医务科联系,邀请会诊单位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并按部颁文件要求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由医务科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统一安排会诊人员。未经医务科同意,医务人员不得

2、擅自外出会诊。第二条 外出会诊医师资格原则上必须是本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原则要求是本院专家组成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外出会诊。第三条 若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单位。第四条 夜间医师外出会诊只限于急症,由院行政总值班负责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会诊人员、去向及时间),报医务科备案。事后补办相关手续,手续不全者视为私自外出会诊。第五条 私自外出会诊属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意外,责任完全自负。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违规一次,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外出会诊资格,并扣发一个月奖金

3、;违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违规三次,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一年;三次以上,给予解聘直至院内除名。第六条 会诊人员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尽自己专业所长,详细了解病情,全面诊察患者,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帮助、指导邀请会诊单位解决医疗问题,充分展示我院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疗技术。牢固树立医疗质量第一的观念,严禁不利于病人、不利于医院声誉的一切医疗行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

4、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职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科室有危重病人或术后病人尚未脱离危险期的;(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会诊人员接到医务科或医院行政总值班人员外出会诊的通知后,一经接受,应按时出诊,不得私自更改。第九条 未经允许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携带任何器械外出会诊,一经查实,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会诊人员应处理本专业范围之内的医疗问题,不得有超范围、跨学科的医疗行为。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

5、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十一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我院医务科。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详细书写《外出会诊记录单》,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并交医务科备案。第十二条 按规定,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第十三条 会诊费收取标准:每人次200元,手术费500元。会诊费实行先交费后出

6、诊的办法,由邀请单位到我院财务科交费,或由会诊医师到财务科预交,手术费用可待会诊后补交。所交费用工作时间50%、业余时间30%归科室,其余归个人。第十四条 会诊人员途中交通及食宿费用均由邀请会诊一方负责。会诊人员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与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医院将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医务科。第

7、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外出会诊记录单          编号:邀请会诊单位:                          单位/个人患者姓名:         科室:         住院号:会诊科室:                         会诊医师:会诊经过(简要病史、诊治及处理过程)病史:   诊治:   预后:                         会诊医师签字:                                 年  月  日注:1、被邀会诊医师于会诊结束返回本院

8、2个工作日内填妥本表并报医务科备案。   2、财务科根据医务科报告单统计医师会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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