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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摘录) (1988年2月通过,包括截至2002年2月16日的所有修改) 目录 第一部分纳税人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部分财产税 第一章不动产年税 第三条至第九条 第二章空闲住房不动产税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荒芜地产税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第四章遗产税 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印花税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三部分所得税 第一章不动产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至第八十条 第二章农业所得税 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至九十二条 第四章营业所得税 第
2、九十三条至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法人所得税 第一百零五条至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章意外收入税 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二十八条 第七章不同来源的总收入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四部分各种规定 第一章免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章合理费用和开支 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章计税指标和系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章通用条例 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五章纳税人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六章第三方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3、 第七章税务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二条 第八章纳税通知 第二百零三条至二百零九条 第九章征税 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三部分税务核定组织及其专门机构 第一章税款核定机构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章审查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至二百四十三条 第三章税务纠纷仲裁机构 第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五十一条 第四章最高税收委员会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至二百六十条 第五章最高税收纪律委员会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六章税收纪律委检查机关及其
4、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部分纳税人 第一条下述人包括在纳税范围中: 1、凡财产所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对于他们在伊朗的动产或不动产,均按本法第二部分规定纳税。 2、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3、全部收入在伊朗获得、居住在国外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4、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具有伊朗国籍的法人。 5、任何非伊朗国籍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获得,以及通过转让特权和其它权利或培训、技术援助或转让电影影片(按价格或放映费或其它方式)从伊朗获得收入。
5、第二条下述人员不包括在本法纳税范围: 1、各部委和政府机构; 2、由政府提供预算的组织; 3、市政机关。 注1:资本的全部或部分属于上述各款中提到的机构和人员的公司,其收入或利润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本注解不影响上述公司享受本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的免税。 注2:这些人员的收入(从经济活动中获得,例如从工矿、商务服务和其他生产经营中获取,或从商誉中获得,也可能从非公司渠道获得)应按有关税率纳税。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负责相关管理事务的人员就上述活动中所得收入的部分应履行他们的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分别就各项收入的纳税义务,否则这些人员
6、和有关的纳税人将负有连带的几种纳税义务。 注3:凡得到伊玛姆霍梅尼或最高领导的免税许可的,适用于本条。 第三部分所得税 第三章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们在伊朗的职业提供服务,从而根据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得到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代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或代表住在伊朗的某个人)在国外任职期间从伊朗境内得到的工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应交纳工资税的收入是指:在扣除欠资之前和减掉本法规定的各项免税款额之后的工资(固定工资或计时工资或基本工资)和与职业有
7、关的补贴(不管是长期或临时的)。 注1:应交纳工资税的非现金收入按下列情况定价计算。 1、带家具的住房和未带家具的住房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住房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现金补贴例外)的25%和20%。 2、配有司机的专用汽车和未配司机的专用汽车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此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的10%和5%(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的现金补贴除外)。 3、其它非现金奖励相当于工资支付人为此花费的金额。 第八十四条任何从一个或几个来源所得工资的人,包括受
8、《劳动法》规定管辖的工人,工资年收入不超出《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制定的工资表中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百五十倍,则免予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1:此注解删除 注2:此注解删除 第八十五条根据《1370年6月13日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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