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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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指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一、申请执业许可条件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1)2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第九条)(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十条)(1)5名以上的股东,且股东均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

2、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注意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第七条)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六条)13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条件1.担任合伙人(股东)(第十一条)(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

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上述第

4、(3)项规定的累计年限。不符合上述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第十二条)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

5、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1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七条)序号具体要求材料形式及注意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3)3.退伙、股权转让证明;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3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4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5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应与营业执照相关记载一致7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提供:1.承诺函(附表5))2.居留10年以上证件和出入境记录3.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合伙人(股东)是境内人员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8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仅适用于合并或分立新设事务所1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分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分所应具备条件申请材料取得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7、),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6)2.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股东)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3.事务所对该分所的管理办法(总所对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需要作出承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或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当地(分所负责人由总所人员兼任的,执业关系可不转,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总所、分所分别填写)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会计

8、师事务所未受到除财政部门以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由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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