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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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46—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提升建筑品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

2、用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满一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项目满两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全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失效。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规划设计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满足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消防设计规范等前提下,具备独立功能、使用空间的,可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条—46—报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

3、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第五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磁县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区)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建筑高度、形态与景观控制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邯郸市城市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第七条建筑工程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4、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场坪整体标高不得超过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6米。第八条—46—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航线、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等地区内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天线、避雷针、装饰性构件等。在上述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房

5、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25%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其他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时,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

6、可实施。第九条建筑栋(幢)、座数。(一)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均可视为一栋(幢),同一栋(幢)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二)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幢)建筑;—46—(三)楼栋(幢)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号楼、2号楼……),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字母表示(如A座、B座……)。楼栋(幢)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第十条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7、。第十一条城市景观及公共开敞空间周边新建建筑物按以下原则控制:(一)临城市广场周边建筑景观应界面整齐、风格协调;(二)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周边的建筑原则上应当以点式多层和中高层为主,临街100米内与公园、水系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面宽≥60米的,高距比原则上应当按1:1控制;建筑面宽<60米的,高距比原则上应当按1:0.7控制;(三)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园绿地周边原则上应当用城市道路围合;(四)高层居住、公共建筑提倡底层架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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