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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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隆安县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6525570监督电话0771—6522190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2、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第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3实施对象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3、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5—15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6行使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

4、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4条、59条的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

6、)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5—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

7、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详见附表1-3。2.材料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24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1-4

8、。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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