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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当事人可否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当事人可否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案情] 原告胡文林因改善住房条件想购买一套商品房。当他得知西亚公司要在新乡市建设路126号路南盖楼房,考虑到这个地段离单位近且价格也合适的因素,胡文林于2002年1月27日和西亚公司的代表张山虎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了胡文林购买的楼房为2号楼2单元1层1套,面积为110.67平方米,总价值为11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该楼房的交付使用期为2002年11月30日。协议签订后,胡文林于2002年1月27日当日及2002年2月2日分别交房款7万元和4万元,西亚公司收款后给胡文林出具了收据。但西亚公司却未就该楼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在起
2、了地基后因资金不到位导致该楼无法完工和交付使用。在胡文林多次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下,2003年5月1日、6月13日,西亚公司的经办人张山虎给胡文林出具承诺书和欠条,承诺双倍偿还胡文林购房款22万元,后西亚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胡文林要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胡文林诉称,2002年,西亚公司在新乡市建设路南建房,自己一次性交清房款11万元,并同西亚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西亚公司未按期履约,且未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属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售房合同无效;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二被告赔偿因拖欠房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
3、告西亚公司辩称,同意收回购房合同,将所收房款退回。 被告张山虎辩称,起诉书所述基本属实,同意退原告所交房款并承担银行利息,不同意双倍返还购房款。 [审判]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亚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胡文林所签售房协议无效,属欺诈行为。张山虎虽不属于西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代表西亚公司与胡文林签订售房协议属代理行为,该协议加盖了西亚公司的公章,已经过西亚开发公司的认可;西亚公司收取房款后所出具的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为其财务章,说明西亚公司与胡文林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张山虎本人不具备出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西亚公司承担。
4、对胡文林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西亚公司承担双倍偿还购房款2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要求张山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胡文林要求西亚公司赔偿因拖欠房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胡文林未递交损失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西亚公司、张山虎提出退回胡文林购房款及利息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2002年1月27日胡文林与西亚公司所签售房合同为无效协议。二、西亚公
5、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胡文林购房款22万元及利息。三、驳回胡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西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胡文林在与上诉人签订售房协议时明知上诉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诉人没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因此无须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张山虎给胡文林出具的承诺书是在工程没有完要,被上诉人胡文林要求退房的情况下,由于资金不到位,给其出具的,该承诺书不是张山虎及西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退还房款11万元或在工程完工后交付房屋。 被上诉人胡文林辩称:当时买房时上诉人说手续齐全,在此情况下才签订了合同,交付了购房款。且张山
6、虎出具的承诺书也是其自愿出的,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西亚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文林签订了售房临时协议,该协议应为商品房预售协议,胡文林按照协议约定向西亚公司交付了购房款11万元。但西亚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对于西亚公司在签订售房协议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因在其后由于西亚公司所售的商品房迟迟没有完工,被上诉人胡文林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时,上诉人西亚公司签订此合同的代理人张山虎给胡文林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将双倍返还购房款,该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承诺与法律规定故意隐瞒没
7、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承担双倍偿还购房款责任的规定相一致,因此本院认定上诉人西亚公司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且事后张山虎又代表西亚公司出具了双倍偿还房款的承诺,故上诉人西亚公司应承担双倍偿还购房款的责任。上诉人西亚公司主张张山虎出具的承诺书显失公平及不应双倍偿还购房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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