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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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知识问答担保知识问答 一、相关法律定义知识第3问:什么是反担保?答: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第4问:什么叫保证?哪些人可以当保证人?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2、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6问: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吗?职能部门作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答: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企业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分别按照以下两种原则处理:  (一)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

3、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第8问: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如何承担责任?   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分厂或者营业部等机构,职能部门是指企业的内部科室。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各项业务,而不能擅自

4、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一些企业的分厂、营业部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对于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

5、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9问:什么是一般保证?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0问: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6、证责任。第11问:什么是抵押?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12问:什么是质押?质押的种类有哪些?答: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

7、)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第15问: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候,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答: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6问:法律关

8、于公司向外担保是如何规定的?答:《公司法》第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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