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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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1总则1-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汕头市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设计审查要点。1-2本要点适用于汕头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居住建筑为住宅建筑和集体宿舍等。1-3全市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空调通风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汕头市位于夏热冬暖地区南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不考虑冬季采暖。1-4汕头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要点

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审查内容2-1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是否符合《标准》第4.0.4条的要求: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2-2天窗面积、遮阳系数是否符合《标准》第4.0.5条的要求: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2-3屋顶、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传热系数K3是否符合《标准》第4.0.6条的要求: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表4.0.6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

3、m2·K)〕、热惰性指标D屋顶外墙K≤1.0,D≥2.5K≤2.0,D≥3.0或K≤1.5,D≥3.0或K≤1.0,D≥2.5K≤0.5K≤0.7注:D<2.5的轻质屋顶和外墙,还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所规定的隔热要求。2-4外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标准》第4.0.7条的要求:(南区)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7-2的规定。表4.0.7-2南区居住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外墙(ρ≤0.8)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5平均窗墙面积比0.25<CM≤0.3平均窗墙面积比0.3<CM≤

4、0.35平均窗墙面积比0.35<CM≤0.4平均窗墙面积比0.4<CM≤0.45K≤2.0,D≥3.0≤0.6≤0.5≤0.4≤0.4≤0.3K≤1.5,D≥3.0≤0.8≤0.7≤0.6≤0.5≤0.4K≤1.0,D≥2.5或K≤0.7≤0.9≤0.8≤0.7≤0.6≤0.5注:1、本条文所指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2、南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对外窗的传热系数不作规定。3、ρ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32-5外窗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第4.0.10条的要求: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2-6外窗的气密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5、》第4.0.11条的要求: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m3;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2-7当不能完全符合《标准》第4.0.4条、第4.0.5条、第4.0.6条、第4.0.7条的要求时,则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建筑进行综合评价,计算结果是否符合节能要求。2-8空调、通风及其他设备选用应符合《标准》第6章的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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