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包头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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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包头市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暂行)》、《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东河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活动。 二、物业公司依

2、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服务费。三、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四、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五、包头市住房保障

3、和房屋管理主管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六、收费标准:(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40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500元。(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5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650元。 1.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1小时1元;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

4、)收费,汽车超过每辆20元,按20元收取;2.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2.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200元。2.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产权属物业公司所有(或物业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1.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1.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600元。1.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

5、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30元,按30元收取。(三)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汽车每辆每小时1.5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25元,按25元收取。(四)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50元/个/月-150元/个/月,各小区根据配置情况进行定价。七、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6、;(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八、实施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市物价监督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依据。  九、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

7、车管理费;装修运输车辆限时(2小时)免费。 十、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十一、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高新区、滨河区、白云矿区、石拐区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十四、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8、解释。十五、本办法自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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