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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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高新企业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2011-5-248:45 读者上传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发布以来,为扶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又出台了不少特殊优惠政策。现在正是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2008]116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  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财税[2010]81号文件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3、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种类较多,但由于不在规定范围内而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财税[2010]81号文件适当地放宽了口径,允许研发过程中一些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同时也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大的优惠,意在鼓励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大力扶持。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按照新政策的口径归集研发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扩大 

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扩大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享受财税[2

5、010]81号文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是享受财税[2010]82号文件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都必须是“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在示范区内也不能享受。  蓝底证书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

6、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第三条规定:“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该文件缩短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限,但该条款同时规定,蓝底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取得蓝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不能凭此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取得普通证书后方

7、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特殊政策的时效  上述财税[2010]81号文件、财税[2010]8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1]90号文件的有效期均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到相关政策,应当引起企业的关注。解读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2011-10-1715:59 王富军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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