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这样超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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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可以这样超越美国【一】知名自媒体人谢璞前两天写了篇帮陆金所说好话的文章《中国为何能在互联网超越美国?》,不过他在文章的第一段就声明,他弄了个标题党,其实应该是:“中国为何在互联网应用层面能够超越美国”。还算清醒,哈哈哈。谢璞在文中列举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人口红利”,也就是庞大的中国人数量,相对会更容易支撑起一个庞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第二个原因是“落后”。落后能够出现弯道超车的机会,就是有些阶段的发展时间可能会被大幅缩短。其实这一点在某些落后小国也出现了。比如说,肯尼亚。这个贫穷的国家的移动互联网很发达,超过一半的人拥有智能手机。而且更有趣的一点是,这个贫穷的国家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

2、了飞速发展的迹象。在拥有智能手机的人群里,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够通过手机进行调拨资金。很显然,肯尼亚这个国家是飞快地越过了桌面互联网时代,直接进入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道理,其实和中国有点类似。中国的移动互联网是从所谓屌丝人群起步的——这和桌面互联网是从精英人群起步截然不同。所以,“弯道超车”和发展不平衡其实关系不大——这是谢璞的看法,而是摩尔定律。拜这个定律所赐,数码设备越来越便宜。另外一个因素是云计算,云计算使得大量的计算工作可以在“云”上完成,“端”的要求就不会太高,也会推动设备的普及。比如说,一个一年前的数码设备,借助云计算,依然可以比较好地运作,其售卖价格显然更便宜。但问题是,只在

3、应用层面的发达,是没什么太好值得骄傲的。战术上越成功,战略上越失败,这种例子很常见。按照中国人的俗语就是:南辕北辙。几个互联网公司市值上超越美国互联网公司,可以自豪一下(如果你民族情结深重的话),但也没什么太值得自豪的。重点是“基础研究”出现了困境。【二】制度问题。关于这四个字,其实有很多批评:什么问题都归于制度问题,太大而化之了。那我就稍微详细展开一下。究竟是什么方面的制度问题?【三】网上有一个名词,叫C2C,不是说电子商务里的C2C,是说整个中国互联网模式上的C2C:CopyToChina。C2C的原因很复杂,第一个原因和制度倒没什么关系。以美国某成功服务为师来中国做一个,获得早期投资

4、的概率会增加。但后面的原因,和制度都有关系。第二个原因,以去美国上市为目标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们,为了便于海那一端的连中文都不认识的投资者理解,套用一个成功的美国模式显然方便很多。中国互联网公司去美国上市这件事,其实背后和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上市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第三个原因和具有操作性有关。我们可以在这里发展我们的门户、搜索、视频、各种社会化服务,而不用太担心美国的老师们跑中国来竞争。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屏障,我相信你是懂的。它的应用,已经俨然成了某种制度:虽然它一不成文,二不精准。不过,随着O2O的发展,C2C这件事和这个屏障的相关性在下降。O2O天然就有着很强的所谓“全球本土化”,即

5、便只看中国,也会发现,横扫云上的互联网公司,到了本地服务,一样要扎下来“本土化”。拿了腾讯巨额投资的58同城,就在那里频繁地购买本地服务公司。但在云上,说那个屏障没帮到中国互联网企业大忙,那是说不过去的。【四】比模式层面创新更进一步的,姑且称为“底层创新”(这个词我凭空捏造出来的),它需要极强的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时候是脱钩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可能张三(或者A公司)是基础研究的主导者,但基于这个基础研究而进行应用研究最终赚得盆满钵满的,却是李四(或者B公司)。这里面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可以讲。贝尔实验室就是一个可以浓墨重彩大讲特讲的角色。有大量的基础研究从它那里出来,但贝尔实验室却

6、不是最后的受益者。基础研究一般是两种机构才会去做。一种是财大气粗极其暴利可以容忍冗长的且可能毫无用处的基础研究的公司(这种公司不多见),一种就是教育研发机构(这种机构到处都是)。还有一个特例是满腔情怀誓要改变世界的智商极高但对物质不在乎的狂人——这种人很少见,属于变态群体。变态群体是可遇不可求的,有很强的运气成分。如何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通起来,使得看似没什么直接利益的基础研究也存在有利可图的可复制路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现实一点讲,就是如何让大量受政府资助的教育研发机构所搞的基础研究,最终能遵循一条合理合法且效率很高的路径,进入到基本上由商业机构把持的应用研究层面,是需要制度建设的

7、。【五】拜杜法案。这四个字我是从海银资本的创始合伙人王煜全那里听到的。在一次由湛卢文化组织的美国市场考察活动中,他对拜杜法案赞誉有加,这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回来后查阅了一些资料。这部在1980年就通过的法案,和《斯蒂文森-韦得勒科技改革法》(1980),《科技转移商业化法》(2000)一起构成了美国专利领域中重要的三个制度。它们的目标都是:”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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