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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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津金监规范〔2019〕1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9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9—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

2、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

3、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9—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第五条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市金融局要对滨海新区金融局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4、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商登记完成6个月内实缴到位;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9—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申请设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

5、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因申请时间节点在上半年、无法出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七)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九)出资人保理业务背景证明材料;(十)在津实际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十一)—9—拟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提交审批部门,外资商业保理公司验资报告在工商登记完成的6个月内提交监管部门;(十二)审批部

6、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必须先与主出资人进行现场约谈,再进行审批。获批后,凭批复文件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变更、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变更需进行审批;如发生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备案,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五)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六)解散及申请破产;(七)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7、。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业保理公司应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滨海新区金融局应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同时按照—9—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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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津金监规范〔2019〕1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9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9—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

2、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

3、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9—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第五条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市金融局要对滨海新区金融局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4、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商登记完成6个月内实缴到位;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9—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申请设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

5、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因申请时间节点在上半年、无法出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七)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九)出资人保理业务背景证明材料;(十)在津实际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十一)—9—拟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提交审批部门,外资商业保理公司验资报告在工商登记完成的6个月内提交监管部门;(十二)审批部

6、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必须先与主出资人进行现场约谈,再进行审批。获批后,凭批复文件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变更、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变更需进行审批;如发生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备案,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五)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六)解散及申请破产;(七)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7、。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业保理公司应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滨海新区金融局应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同时按照—9—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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