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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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庆元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支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庆元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第三条农村

2、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住房是指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房屋。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水利、综合执法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2-第二章 登记发证的范围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规定,并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严格规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

3、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第七条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注销原宅基地和房屋权利证书。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第八条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不受“

4、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公示十五日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12-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九条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审批文

5、件办理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第十条城镇居民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应当予以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或房屋产权不清晰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章建筑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五)宅基地及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

6、,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及住房;(七)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12-(八)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九)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的;(十)农村村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及住房的;(十一)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登记的;(十二)其他依法不符合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三章登记发证的程序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7、权籍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参与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查清辖区内农村住房每一宗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二)申请:权利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三)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四)初审:基层国土资源所将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初审意见。-12-(五)复审: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复审意见。按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公告、核定、登薄、缮证、发证。第十三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

8、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薄;(三)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房屋符合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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