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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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第三条因行业特殊性,本企业不得招未满18周岁的人员。因特殊需要招用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事总务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

2、作。第五条安全办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第六条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章女员工特殊保护第七条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第八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第九条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第十条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

3、,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第十一条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第十二条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第四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三条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第十四条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第十五条未成年工在安

4、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第十六条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总务部负责制订与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经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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