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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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水政发〔2011〕48号关于印发《水利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水利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水利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14为及时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水利厅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2、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14水利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水利厅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厅属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3、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 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14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案卷承办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

4、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其他方法实施。水利厅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厅属单位的“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 组织开展“案卷评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查规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查方案和标准。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二)要求利害关系人员回避;  (三)确因

5、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案卷评查小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四)组织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  (五)组织听取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  (六)反馈或者通报“案卷评查”结果。“案卷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14 组织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共同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6、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适当;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楚;是否一案一卷,统一编号;  (七)罚没收据是否符合要求,实行罚缴分离;  (八)行政执法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十)行政执法

7、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一)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二)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小组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14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

8、法撤销的行政行为。第十三条 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存在应当撤销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但有充分理由表明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不予撤销;但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除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评查小组应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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