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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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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矿灯管理规定1.1.1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位。1.1.2各矿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完好矿灯,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1.1.3矿灯队应设立专职矿灯管理人员、矿灯维修人员,微机管理员。1.1.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及双光源。对矿灯内短路保护装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短接。1.1.5升井后的矿灯必须立即放回充电架,矿灯工每2小时内进行一次检查,如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及玻璃破裂等情况时,应立即下架检修处理,并做好记录。坚决杜绝失爆矿灯、不完好的矿灯上架
2、。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个小时。灯房工作人员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1.1.6灯头蜡封不得使用干蜡,升井后的矿灯若发现有蜡封破损情况,视其为使用者井下私自打开矿灯,应严肃处理。1.1.7灯线老化、破损情况要及时更换,若发现线皮破损(包括芯线带皮裸露)认定为失爆,应及时处理,否则不得入井。1.1.8矿灯的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1.1.9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和使用矿灯,按标准规定进行矿灯的充电和维修检查,按煤矿安全规程捋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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