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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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难免会造成车物损坏和人身伤亡,其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又该如何计算?笔者作为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结合工作实际,为大家作一简单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一、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

3、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确定,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

4、、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

5、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误工期限的证明应由本人工作的单位开具,一般不超过5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

6、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

7、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8、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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