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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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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难点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举办单位: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讲: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姚志杰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性质及前提一、工伤保险性质1、强制保险2、社会保障与单位赔偿结合3、无过失责任新旧条例对比原条例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新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二、工伤保险前提1、劳动关系(职工)案例:单位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某建材公司装车车间主任尹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车间。2009年1月,车间工人崔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后被送到医院急救,医药费全部由尹某承担
2、。伤愈后,崔某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崔某所在车间已实行承包经营,应由实际的用工方承担工伤责任,拒不支付相关待遇。崔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合同法》:“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案例:“临时雇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前不久,王某被一家公司临时雇用为其翻修单位围墙,工期为5天,按天计算工资。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不小心被砸伤,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王某向法院咨询能否认定工伤。法官认为:临时雇用关系是雇用人与
3、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王某与该公司之间仅存在民事雇用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王某被临时雇用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对于雇用王某的公司来说,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案例:某物流公司招聘的集卡车驾驶员工伤难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
4、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
5、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2、在校学生实习期间能否算工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意见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超过退
6、休年龄人员受伤是否工伤省劳社厅: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第二部分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规定1、七种认定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7、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三种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种排除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旧条例对比原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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