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体制地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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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 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演变追朔到解放前,我国农村经济伴随着我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形态的形成,封建经济已经被冲破。但是绝大多数农业地区,还是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广大农民中,一部分是佃户,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一部分则沦为赤贫,完全靠出卖劳力为生,这部分人大部分成为地主的长工,几乎和家奴无别,部分则以打短工的形式,后者身份较为自由。还有一部分则居无定所,四处流浪,甚至靠行乞生活,成为中国社会中的流氓无产者的组成部分。由于农业整体生产工具的落后,经营方式落后,加上技术、种子、肥料、水利基本建设等基本要素低劣,和劳资关系紧张,长工不忍地主的压榨,没有生产

2、积极性,致使农业投入大和收益小,收获成果少。由于地主占有大部分粮食,人口占多数的农民只占有极少的粮食,平时就处于饥饿和半饥饿状态,一旦遇灾害,地主和粮商搞囤积居奇,就会发生饥荒,饿死人,致使农民卖儿卖女,外地逃荒。农村阶级矛盾极度尖锐,最后导致了一场巨大的土地革命。共产党领导农民搞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我国土地改革较集中进行是在1948年到1952年底。土改后,在全国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低下,由于它的分散性、落后性及脆弱性成为农业继续发展的严重障碍。这种小农经济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以个体劳动为特征,处于自给自

3、足的自然经济状态,经济地位不稳,极易产生两极分化。五十年代初期,农民由于农业作业需要,自发地进行“换工插犋”“换工互助”文档实用,由季节变为常年换工互助。党中央因势利导,及时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积极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先引导农民组成互助组,以后有重点、有领导地办起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社员按劳动“工分”、入股土地、车马农具等股份分红。这种经济体制较互助组有了很大提高,使农业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基本适应当时的农村生产里发展水平。这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很受广大农民欢迎,短时间内,就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

4、起来。继而出现了高一级的农业生产合作形式,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中型农具作价入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要劳动的投入量来分配产品。“高级社”,一般是由几个“初级社”合并而成。全国存在一个初、高级生产合作社短暂并存阶段。到1956年底基本形成了单一形式的高级社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体制。全国走上了合作化道路。这时党内出现了骄傲自满情绪,夸大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急于求成。。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未经巩固,立足未稳的情况下,又在全国搞并大社,建立人民公社。1958年,人民公社“成为”三面红旗”之一被高举,全国掀起人民公

5、社化运动。当时,急于取消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否定和破坏等价交换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搞“一平二调”“一大二公”,恢复供给制,造成严重的吃大锅饭的弊端。党中央为了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误,在1962年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在所有制结构上,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文档实用。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恢复社员自留地、社员的家庭副业和集贸市场。在计划管理上强调集中统一。遂使1963-1966年间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文革”时期,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阴谋集团推行“极左”路线,严重地破坏了农村各级

6、组织和各项政策。批“资产阶级法权”,割“资本主义尾巴”,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初步改革的成果遭到破坏。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文革”前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一大二公”,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忽视集体经济,对集体所有制搞“穷过渡”,不允许私有制经济存在,否定个体经济的作用。这样不利于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造成经济生活的单调、呆板,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生产和经营方式上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解的作用,对农业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在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党中央

7、在拨乱反正后,即对农村经济政策,经济体制酝酿改革问题,在1979年重新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方案)中,就强调和重申了一些重大改革原则,提出要保证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正当的集市贸易”。提出“要尊重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自主权,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在同年9月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文档实用社队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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