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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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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今年新接了一门催悲的“经济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中最难定位的一门课。考察这门课的发展状况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除了法学院系,开“经济法”课程最多的,是商科(经济学各专业和管理学的工商管理专业含会计学)。其他院系也开设过一些和本专业相关的“某某法”的课程,比如医学院的“医疗法”、“药品管理法”、建筑系的“建筑法”、理工院系的“科技法”、体育系的“体育法”、师范院校的“教育法”,等等。但这些“某某法”的含义,和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有点儿不一样。概念的词语只是约定俗成,无所谓对错,比如经济系的“经济
2、法”和法学系的“经济法”不一样,不是说经济系“用错了”。但作为法学老师,本宅还是愿意和各位非法学专业的同学稍微探讨一下,这些“某某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先明确几个前提:第一,“法学”是西方学术传统的一部分,近代以后才传入中国,中国古代有些类似的概念如“刑法”、“律令”,但其实没什么可比性,所以必须先从西方法学谈起。第二,西方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系统,细节上并不一致,比如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美国没有民法,法国没有衡平法等等。这里面向非法学专业的同学,暂不详细考订其间的差异,下文的西方,只是
3、两大法系的最大公约数。文档实用一、家族树的分支 1、民法和刑法西方文明的根,扎在古巴比伦、古希腊和古希伯来文明之中,大致在公元前后,汇集到罗马文明之中,一般说来,罗马法是西方法学的正统,(英美系还有日耳曼法的渊源)。“罗马法”的主体是“CivilLaw”,即“罗马人的法”,古代现在翻译为“市民法”,现代则翻译成“民法”。(罗马法中还有一种处理和非罗马人关系的“万民法”,是“市民法”的补充,不考证)。罗马帝国衰亡后,西欧文明经过极为复杂的演变,大致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定型为两大法系,但“民法”始终是这棵
4、大树的主干,也就是图中左侧的分支。文档实用(注意民法的英文原文)在“民法”中,最古老的分支叫做“1人法”,原意是指一个“有罗马公民权的男性家长”应有的权利的法,现代法律演化为“人身权法”,(注意不是“人权法”)。“人身权法”又分为“人格权法”和“身份权法”两个分支:“11人格权法”大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12身份权”大致包括家长权、配偶权、亲属权等,现在则称为“婚姻家庭法”,此外,和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13继承法”,现在也经常放在人法中。民法的第
5、二个分支叫做“2物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权利”的法。民法中的“物”的范围广泛,天地万物,凡是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乃至阳光(采光权)、河水(用水权)、没有形体的电流,都属于“物”,物法也就是人怎么拥有财产的法。最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当然是土地(物法称之为“不动产”),物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土地权利的法,又大致上分为“自物权法”和“他物权法”,前者主要是“21物权法”,后者主要是“22担保法”。民法的第三个分支叫做“3债法”,是关于“人对人的权利”的法。民法中的“债”的范围远比汉语中的“金钱借贷”广泛的多,
6、凡是“人对人的给付关系”,都称之为“债”。债法最主要的两个分支,一个叫做“法定之债”,主要是“侵权之债”文档实用,(还包括两个很小的分支“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二个分支是“约定之债”,主要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最为古老,是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就构成的支付,比如张三打断了李四的腿,张三就欠李四一笔“法定之债”,这种法律现在称为“31侵权法”,“约定之债”是两个人商量好了之后确定的支付关系,买卖、借贷、保管、赠与等等都属于此类,现在统称为“32合同法”。人法、物法、债法三个分支(加上些零散的
7、小分支)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是法学的核心知识。简单的说,一个单独的人用“人格权法”保护,两个人结婚用“婚姻法”,婚后产生子女用“家庭法”,传宗接代用“继承法”,盖个房子用“物权法”,找邻居借笔钱用“合同法”,把房子押上用“担保法”,出门被邻居打晕了,用“侵权法”。和中国传统的法律概念不一样,“刑法”在西方法学体系中只是一个边缘性的分支,这里稍微展开解释一下:在“家族树”中,刑法是和民法同样古老的分支,但并不是法律的重点。不是说西方没有刑事案件,而是同样的案件,在中国和西方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比如在
8、长安城中,张三打断李四的胳膊,中国官员考虑的是“张三竟然在天子脚下白昼伤人,冒犯了皇帝的权威,必须痛打四十大板,苦役三年”,这是刑法的思维方式,至于李四该怎么办,不是法律考虑的主要问题。而在罗马城,凯撒打断了庞培的胳膊,法官首先考虑的是“庞培是罗马公民还是奴隶,是否拥他主张的权利?”,继而是“如果庞培是罗马公民,则如何补偿庞培的损失:是根据‘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的原则,同样打断凯撒的胳膊,还是换一种比较文明的,接受凯撒的一百块银币赔偿金?”。至于统治者的权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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