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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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0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县烟草专卖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烟草专卖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四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

3、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53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烟草专卖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五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

4、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

5、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烟草专卖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六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

6、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55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政处罚县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

7、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6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八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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