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

5#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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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李明忠编制日期:2011年9月28日潞宁忻峪煤矿启封安全技术措施一、概况根据矿和生产接续安排,原封闭的5#巷道即将施工,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决定对5#巷道的密闭进行启封。为此编写该措施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二、启封前的准备工作、启封后的瓦斯排放及组织程序1.根据5#巷道掘进过程中瓦斯涌出情况,采用11kw的局部通风机供风即可满足该地点的用风。2.风机位置设在5#巷道进风侧。3.启封前要调试好风机是否正常运转,将风筒铺设至密闭墙前,由于密闭内的风筒未收回,启封后不用重复

2、接风筒。4.成立起封闭工作领导组,指挥所设在矿调度,矿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启闭工作,启封及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防科负责。5.现场成立启封工作小组。组长由李明忠同志担任,负责检查、停电、撤人、设岗、指挥启闭工作及瓦斯排放工作;副组长由通风工区张伟龙同志担任,负责指定各站岗人员和组织人员撤离受影响的区域;安检科和机电科同志负责停送电、撤人、设岗监督工作;6.设岗工作由李八十负责。7.矿调度负责整个启封过程中的调度指挥工作。8.只有各地点停电、撤人、设岗工作全部到位后,由现场启闭工作小组组长向矿调度汇报。经启闭

3、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启闭工作。一、撤人、设岗范围、明确停电、撤人区域、警戒位置及负责人。1.撤人范围:螺旋钻采煤工作面到总回风巷道及总回风巷的所有人员必须撤到警戒区域以外。2.设岗地点:(1)1#岗哨设在皮带下山变电所门口。(2)2#岗哨设在螺旋钻采煤工作面三岔门处。3.排放瓦斯期间的停电范围:回风下山→变电所,不经过其他工作面,警戒位置及负责人钻采工作面、回风口和中央变电所。四、启封、瓦斯排放时间及方法1.启封时间2011年9月29日9时。瓦斯排放时间定为2011年9月29日9点至11点。2.启封采

4、用铜质工具,启封时先砸开一个500×500孔然后将风筒引入。对密闭内5m范围内的瓦斯进行排放,只有墙体5m范围内的瓦斯小于0.8%时,方可全段面启封。五、密闭巷道瓦斯排放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由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确责任。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组织安排回风系统撤人,断电、设置警戒的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在措施上签字。3、排放瓦斯前,由通讯部门在排放瓦斯地点附近的进风流中设置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排放瓦斯各项准备工作按措施就绪后,井下现场总指挥

5、向地面总指挥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下达排放命令。4、排放人员必须按措施的规定进行排放,排放时观察局部通风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5、排放瓦斯后,由井下现场总指挥组织检查,确认排放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地面调度所汇报,由地面总指挥下令撤出警戒、恢复送电,宣布排放瓦斯结束。六、安全措施(一)启封安全技术措施1.启封前由机电工区电工先检查风机是否完好,通风工区提前将风筒接到5#密闭前。2.启封排放瓦斯前,由通风部在启封点第一风流汇合处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3.启封前必须对启封点5m范围

6、内巷道的帮顶进行观察,只有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启封工作。启封密闭前,风机不先供风,安全员观察无安全隐患,方可开启风机进行启封工作。4.启封前经确认停电、撤人、设岗工作全部到位后,方可按措施要求组织启封排放瓦斯。5.砸墙时应按至上而下的顺序由墙体口方开始砸墙过程中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墙体情况,砸墙人员必须站在墙体侧面,严禁站在墙体下方,防止墙体及顶板跨落伤人。6.启封过程中必须保证墙体前的正常供风,设专人检查瓦斯,当墙体周围5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必须停止砸墙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瓦斯浓

7、度下降到0.8%以下时,方可进行砸墙工作。7.墙体全断面启开后方可进行5#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8.整个启闭及排放瓦斯工作期间,与启闭及瓦斯排放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入警戒区域内。9.所有参加启封的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10.启封密闭及瓦斯排放工作完毕后,必须对其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只有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该巷道。11.未及事工按会审意见执行。(二)瓦斯排放技术措施1、排放瓦斯采用限流排放法,严禁“一风吹”。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2、排放瓦斯时要及时检查瓦斯浓度,调整排放量,确保排放回

8、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甲烷氧气两用仪。3、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确认被排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4、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总指挥安排警戒人到指定位置担任警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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