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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财产罪立案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被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更改。关于江西省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年4月15日赣高法发[1998]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惩处侵犯财产犯罪,规范全省刑事司法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数额和我省已确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结合我省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现确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2、一)诈骗罪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20元为起点。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二)抢夺罪注明2002年已改,2002年8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2]100号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千元为起点。3、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注2002年已改为3万元(三)聚众哄抢罪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四)侵占罪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5千元为起点。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五)职务侵占罪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六)挪用资金罪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4、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七)敲诈勒索罪注明2000年已改,2000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0]16号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千元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万元(八)故意毁坏财物罪注:已被
5、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更改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九)抢劫罪1、抢劫罪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2、多次抢劫确定为抢劫三次以上。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三、本《规定》实施前,我省规定的上列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规定》实施后,司法解释对侵犯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年4月15日) 赣高法发【199
6、8】1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现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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