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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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延续。第三条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

2、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四条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11-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第五条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构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第六条申请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被许可人取得公共场所

3、卫生许可证后20天内,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第八条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第九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1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各级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一、许可依

4、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二)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三)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四)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请在申请的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前打“√”):-11-公共场所应当符

5、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经营项目应符合卫生规范应符合卫生标准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公共住宿场所□《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公共沐浴场所□《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美容、美发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

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11-三、许可办理(一)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二)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三)办理期限。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四、监督与法律责任-11-(一)申请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8、规定。(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督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四)本行政机关将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起20日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五)公共场所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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