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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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意义论文:论被害人过错的量刑意义[摘要]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行为互动的结果,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我国刑法中虽没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但其精神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亦有所体现。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法理依据可以从自我答责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寻求,为了完善法律体系,实现公平和正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刑事立法。[关键字]被害人过错量刑;自我答责;期待可能性被害人过错的概念是以犯罪事件论为理论基础的,该理论认为:“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这种三位一体的组合可以成为犯罪事

2、件。”[1]这一理论批判了传统的“犯罪人中心”观念(该观念基本将犯罪看作是犯罪人单方行为的结果),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和被害人行为互动的结果,因而被害人往往对犯罪事件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就犯罪人而言,可基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减轻处罚。本文所指的被害人过错就是这种基于被害人的行为,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而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从而导致犯罪人应受惩罚性降低的过错。随着这一理论传入我国,被害人过错这一关键问题,也日益受到我国学界的重视。、我国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事件发生及过程中,是对被害人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侵害犯

3、罪人的相关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诱发犯罪人的意识,激化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我国刑法中没有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但是其精神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还是有所体现的。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正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此外,在《刑法》第61条的量刑原则中,该原则中的情节包含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立法没有明文规定酌定情节的内容,但是实务部门一般均把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情节内容之一。《刑法》分则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也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何谓“情节较轻”呢?学理上一

4、般解释为“大义灭亲”、“长期受被害人迫害的杀人”等情节,[2]这些情节均为被害人过错的反映。关于被害人过错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以交通肇事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在类似的过失犯罪屮,被害人过错程度成为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之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其显示出将“

5、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观点,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广泛运用,且不局限于上述两类罪名和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法院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

6、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因被害人过错而减轻犯罪人刑罚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日趋增多。在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则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办理的125件故意杀人案件中,有48件因被害人有过错而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纠纷引起,互殴升级引发等);有17件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因被害人有严重违法或违反道德行为、有加害行为在先、被告人

7、有防卫因素等);有3件定性为防卫过当,减轻处罚;有2件属于义愤杀人,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的,均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可以从“自我答责”理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寻求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一)自我答责根据刑法学上传统的归责理论,只要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自我答责”理论显然是试图克服这种传统的归责理论。“自我答责”是很多德国学者使用的德文词“selbstverantwor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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