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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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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芙发改[2009]24号芙蓉区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各街道(乡、园、局),区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沢结合长节能减排发【2009】5号《关于开展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一、严格项目立项和招标核准审批制度。1、凡在芙蓉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
2、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达到下列用能标准或建筑规模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审查。(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二)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2、属于节能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附项目节能方案,一并报区发改局审查。区发改局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后,在批复、备案文件中明确相关事项。
3、3、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应依据国家及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二)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四)能耗指标;(五)节能措號及效果分析;(六)能耗设备选择依据。4、经审查同意的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是项目设计、施工等的重要依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标准等。二.履行项目节能审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节能监察管理主体
4、在区节能办,每季度会同区工业局、环保局负责节能审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确定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能效方案指标。对违反已审查同意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建设项目节能厶办法抄送:全区各相关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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