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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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三(四)违法行为是构成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前,大多数涉及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都釆用了“侵权”这个概念。“侵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与“违法”冇何关系呢?“侵权”概念本身就含冇“非法干涉别人,损害其权益”的意思。民法上,权利被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侵害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尊重权力,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被作为确定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标准。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事实上是广义的违法,只是公民权益是法律所保护的,I佃国家及公务员的加害行为法律所禁止,那么一旦发生侵害,国家就应承担责任。H本学者也认为,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毋

2、宁看作是民法上权利侵害的翻版。那么,为什么我国立法用侵权概念而不用违法呢?这与国家法律用语言习惯有关,同时也与“违法”一词表面含义的局限性冇关。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违法,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文,而不包括一些法律原则。但侵权责任的构成并不仅仅以狭义违法为条件,还包插广义违法,即违反法律原则的过失行为,因此,用“侵犯”一词概括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是恰当的,在当时也符合我国立法语言习惯。国家赔偿法公布后,为了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有关“违法”与“侵权”概念上的混乱应当澄清,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一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必须以行政机关及英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3、权为前捉,即“违法原则”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如何理解违法原则呢?首先,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所作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里的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包插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至于违反规章或规章以下行为是否屈于违法,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冇关规定予以理解,即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章也屈于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规章,但该规章与法律相抵触,那么依据规章所作的行为仍是违法的。其次,违法系指超越职权、无权限、滥用取权、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上述情形之一的执行职务行为,那么造成的损害就应由国

4、家赔偿。具体而言,违法包含以下内几点内容:(1)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干涉他人权益;(2)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⑶滥用或超越行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四、行政赔偿责任的结果特征国家是否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特定人的损害。没冇损害结果或遭受损害的是普遍对象,国家就不必负责赔偿。因此,损害是构成国家行政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损害,指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不利益。(一)损害的范围作为行政赔偿耍件的损害与民法上的损害并无多大的区别。因此,各国法律对损害的

5、界定和理解均适用本国民法。从总的方面而言,损害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和对物的损害。前者包括限制人身口由、剥夺生命、致人伤残以及毁损名誉、荣誉等。后者主要指财产损害。对物的损害乂包折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又称直接和间接损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只冇在侵权行为是故意实丿施的或不赔偿间接损害就会违背社会共同生活原则的情况下,法院才判决行政机关赔偿间接损害。如原捷克斯洛伐克就奉行这条原则。同时大多数国家只赔偿被告人财产和身体损害,而不赔偿对名誉荣誉造成的损害。人格权受到侵害,只冇在特别情况下,始冇获得赔偿Z可能。如奥地利、日本均主张不赔偿行政侵权造成的名誉损害。

6、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徳国民法典也持同样主张。如法国在法典第25条规定“对丁•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只限丁•法律冇特别规定的情形,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相比之下,瑞士法律制度屮,关于名誉人格等菲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规定,是走在世界各国前列的。瑞士债务法第35条规定: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人格受到严重损害的,即使没冇财产损害的证明,裁判官也应该判定相当金额的赔偿“。此后瑞士民法、联邦责任法也作了相似规定,当然,法国行政法院起初只对能以金钱计算的物质损害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对名誉感情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不负赔偿责任。1964年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个案例中改变了原来的态度,开始判决赔偿

7、死者近亲情感上的损害,包括名誉、尊严、宗教信仰等损害的也都可以获得赔偿。欧洲共同休雇员被非法解雇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欧共体法院也会判决给予痛苦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赔偿额很少。(二)损害的对象所谓损害,就是违背了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英受到不利益的结果。因此,国家能否赔偿这种损害,首先应确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例如在徳国一个案例中,私人根据乡镇的建筑规划购买了一片土地,而这块地皮放射性有毒物质(废弃物)所污染。法院判决乡镇赔偿居民因废弃物而遭受的健康损害。理由是乡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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