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清算义务、清偿责任及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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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清算义务、清偿责任及其转换作者:王涛王韧发布时间:2003-07-3014:28:50[内容提要]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关键词]清算义务清偿责任有限责任法人人格[案情]被告郑某某、陶某某为夫妻关系,1994年1

2、1月15口以其两人为股东,以郑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三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1995年12月13口,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o,述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刀,其余本息未付。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沧海玻璃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徐州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口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曲申

3、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rfl郑某某、陶某某承担”。后三水公司丁7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己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三水公司。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凤凰公司于1999年10H27R诉至泉山区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付息。诉讼屮因三水公司注销,泉山区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某某、陶某某。其答辩理由为三水公司已注销,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

4、帐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帐簿及资产状况。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审判]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凤凰公司与三水公司Z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屈非法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鉴丁风凰公司系用自冇资金帮助三水公司解决资金困难,用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风凰公司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三水公司虽已登记注销,但因该公司未经清算,故其股东仍负有用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偿还所欠凤凰公司债

5、务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泉山区法院于1999年12月2H判决郑某某、陶某某自判决生效三VFI内以三水公司的资产清偿凤凰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郑某某、陶某某自判决生效三「Fl内以三水公司的资产清偿风凰公司借款利息6854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0元,风凰公司承担636元,郑某某、陶某某以三水公司资产承担11244元。凤凰公司不服上诉称: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flT-股东未申请破产,应推定公司

6、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或者还有剩余。公司注销后,该公司财产己转归其股东占有,故应判决股东还债。此外,二股东在工商部门的承诺实质上是对有限责任的放弃,系其自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原审判决郑某某、陶某某承担清理责任不当,应改判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郑某某答辩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公司法的原则,除非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侵占责任财产,始得由股东承担债权责任或清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某、陶某某并无过错,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原因在于三水公司注销前确无可供分配之资产,故其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其在工商部门的承诺系应登记机关的要求被迫作用,违背自愿原则,应确认无效

7、。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陶某某未作答辩。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水公司决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郑某某、陶某某在接收原三水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鉴于其不提供公司帐册,可以推定郑某某、陶某某接收的资产大丁•或等丁•债权,应就4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合同效力正确,但未能正确界定股东行为的性质,在处理结果上导致行为性质与责任承担不相适应,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改判。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8、民事诉讼法》第一右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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