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火灾事故间接责任只能确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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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火灾事故间接责任只能确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作者:临潼法院区严秋亚焦三运发布时间:2009-07-2908:44:34[要点提示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首先是作为判定刑事责任的书证,其次才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被告负火灾事故间接责任是指不应负刑事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应参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案件索引h1、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第1073号民事裁定卩。(2007年10月23B)2、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9月19日)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

2、民一终字第017号民事调解书。(2008年12刀24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左新放被告(反诉原告)明普照原告(反诉被告)左新放诉称:我与被告在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为邻进行个体经营。2007年2丿」26H凌晨,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被告经营的商店内起火,漫延至我的商丿占,虽经我及其他人员扑救,仍造成我商丿占货物及其他物品全部烧毁,后经消防部门鉴定,仅经济损失达5.3万余元,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达6万余元。为此,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因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火灾而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并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反诉原告)明普照辩称:我对原告所受财产损失没有过错,原告火灾损失根本原因在于原告自身没有防火意识,没有采取防火措施,故我同为火灾的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捉岀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阻扌当我五金交电门司部止常营业而造成的损失5.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西安市临潼区零口供销合作社职工,双方承租本单位的同一间门面房,中间货柜作隔墙,原告(反诉被告)左新放居西经营百货,被告(反诉原告)明普照居东专卖口行车。2007年2月26H凌晨1时许发生火灾,双方店内财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失,3月9H原告左新放始阻挡被告明普照

4、另一商店正常营业直至同年8月底。2007年3月14口,临潼公安消防大队[临]公消认[2007]第0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临]公消责[2007]第001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分别认定:起火点位于明普照的口行车专卖店内,具体火灾原因不明;自行车店主明普照,缺乏防火安全意识,致该店失火成灾,负直接责任。明普照不服向四安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5月24R,四安市公安局消防局[四]公消重[2007]第001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临潼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撤消其关于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指令其重新做III《火灾事

5、故责任认定书》。9月28日,左新放据以临潼公安分局原來做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认定卩向临潼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明普照赔偿因过错造成火灾而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明普照出举证据证明该案火灾责任正在调查中,法院裁定中止审理。11月12□,临潼区公安消防大队[临]公消认[2007]第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东边自行车商店店主明普照,缺乏防火安全意识,致该店失火成灾,对木次火灾负间接责任。明普照仍不服巾请重新认定,12月27H,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西]公消重[2007]第004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临]公消责[2

6、007]第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明普照负间接责任结论。临潼公安消防犬队核定原告(反诉被告)左新放百货店产品损失50159.7元、百货店店内物品损失3100元。另外,原告左新放修缮装修房屋花费7797元。2008年3月21日,原告方巾请恢复审理。5月15日庭审时,被告称其准备进行行政诉讼,合议庭当庭口头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一个月。6月18F1恢复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阻挡其门市部正常营业的损失5.5万元。又查明,被告明普照五金交电商店每月向国家纳税225元,营业额核定为每刀5500元,国家规定商业的利润为营业额的

7、10%。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立。[审判]:木院认为,原、被告相邻承租的单位房屋,缺乏防火的必要安全措施,各自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乂均未对隔墙作防火安全处理,致使被告明普照店内的火灾蔓延,造成原告财物受损。依照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明普照对此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故被告明普照应对原告Z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修缮装修房屋的经济损失7797元,因不属直接经济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左新放阻挠被告明普照正常营业,其行为侵害了被告的合法经营权,造成Z经济损失原告应予赔偿,故被告明普照之反诉成立。为了维

8、护止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Z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明普照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左新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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