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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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義縣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揮校園設施對外開放功能,落實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特依據「嘉義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訂定本辦法。本校場所設施於不影響本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開放提供機關學校、社會團體、社區民眾辦理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正當聯誼活動使用為原則,凡合於使用原則者得向本校申請租借,經核准並辦妥手續後方得使用。本校場地租借範圍包括:活動中心、風雨操場、會議室、室外球場、操場(含室外籃球場X教室(普通教室、專科教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等。租借本校場地,應遵守下列使用原則:)能遵守校方規定,不影響

2、正常教學或妨礙觀瞻者。第一條第二條1=^第三條嘉義縣立朴子國民中學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辦法97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第四條(1(2)能負責維持整潔秩序與會場安全,並不影響校內外安寧者。(3)不違背國家法令及社會善良風俗者。(4)不供營業牟利活動或轉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有危險性之表演。(5)租借場地不得吸煙、嚼檳榔及吃口香糖。(6)會後應負責清理場地,處理垃圾污物,收拾桌椅設備,及任何與活動有關之器材依規定復原。第五條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況外,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証

3、件並繳納保証金與場地設施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証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検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設備無毀損短少者,於三日內無息退還。因故不使用而已繳費者,僅退還保証金。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者,可申請退費或延期使用。第六條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有事實足認為有安全顧慮者。四、有事實足認有響環境衛生之虞者。五、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或轉借他人使用者。使用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情節重

4、大者得永不借用。申請者係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及營利行為者,除水電費(含冷氣、音響、照明)及清潔維護費外,得免收取其他費用。但仍應繳交保證金。览校室外扫動材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免事先申請與收費。使用學校場地設施等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本校按規定繳入公庫並納入預算,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第十條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先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本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本

5、校將予追償,申請者不得異議。第十一條校園場:也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第十二條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求償權o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遺失或被竊,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第十三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其他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本校同意後免收場地設施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酌收水電費、清潔費。第十四條本校場地租借時間以例假日及學生上課活動

6、使用以外時間為原則,租借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十小時,夜間(含善後整理)不得超過下午九時。第十五條本校場地(除舊活動中心外)不得租借為供宴客場所、告別式場使用。第十六條租借本校場地應在申請使用時,繳納下列規費:(金額如附表)場地設施使用費、清潔維護費(視需要繳納)、水電燃料費、保證金、冷氣費(視需要繳納)。本校各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取金額如下:單位:新台幣場地名稱場地設施使用費說明4小時內8小時內活動中心4000元7000元含擴音設備及2排電燈,使用2排以上照明者,另加收2000元舊活動中心2000元3500元會議室800元1500元含擴音設備、單槍

7、運場(含綜合球場)1000元1500元教室(含專科教室)500元1000元視聽教室、電腦教室2500元4000元三(4f圖書室500元1000元水電費(不含冷氣使用費)、清潔費1000元1500元已收場地設施使用費者不再收取。活動中心夜間照明另計活動中心冷氣使用費4000元7000元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冷氣使用費1500元3000元書室冷氣使用費1000元2000元會議室冷氣使用費1000元2000元保證金以場地設施使用費之二倍收取,並於場地恢復原狀後歸還。第十七條具有下列借用條件者,其租金項目得予以折減優待,其優待由校長酌情核定。(1)本

8、校家長委員、顧問。(2)具有教育性、文化性、公益性之團體活動。(3)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學校、社團、宗教團體所舉辦之公益活動。(4)本校學區內國小、幼稚園學童參與之活動。(5)屬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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