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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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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关系的逻辑与经验->竞争关系——可怕的望文生义(-)“竞争关系”的适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以竞争关系为要件?流行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竞争性,不是针对竞争对手所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界权威人上指出,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首先应审查原、被告是否是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之间是否能形成竞争关系,是否属于竞争对手,这是发生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同志指出: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首要审查的因素是当事人之间的
2、竞争关系,没有竞争关系的,被排除在法律适用之外。(如在长江贸易部诉中国商报社一案中,法院认为: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必须是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而本案原告与本案三被告分属不同行业,显然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因此,原告诉称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二)望文生义一对立法日的和立法内容的一个曲解K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看源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最初被认为是保护竞争者个人利益(诚实商人)竞争秩序:1、非以竞争者之间的相安无事为已足2、破坏不以竞争对手的利益为唯一形态(特别是对公益的消极影响)某一行为并非针对从事
3、该行为的竞争对手,却可通过提高该人员对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来影响市场上的竞争。(例如当驰名商标用于完全不同的产品时,尽管与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不发生竞争,但使用这一商标却是与竞争相关的。)为此,现代各国竞争法开始从保护竞争者向保护竞争过渡。有关竞争的竞争者、消费者、公共利益均是保护与考量的多元因素。2、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望文生义的说法缺乏任何依据目的解释:并非仅仅保护经营者,也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是一个独立的H的,从这一角度岀发,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又妨碍竞争秩序的行为,即使不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也在法律调整的范之内。(从《反不
4、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看,许多行为是发生在非竞争关系之间的,即非竞争对手,最典型的是第7条的规定,显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就不是经营者,不可能与其他企业存在竞争关系。)3、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的突破:我国许多地方都颁布了反不竞争条例,几乎无一例外地将适用的主体拓展到非经营主体,明确规定不以竞争关系的适用为要件。4、立法宗旨的回归在一些案件中,法院通过目的性解释来准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关系的界定竞争关系如何判断和衡量?司法中的做法真乃异彩纷呈。(一)“竞争关系”司法判断的不同做法1、按经营范围2、按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3、按商品
5、的功4、按行业性质和职业分工5、按消费者是否混淆6、按商品的形态7、潜在的市场竞争标准8、广义的竞争关系:实际的经营行为9、“特殊的竞争关系”10、交叉价格弹性理论□、地域市场的考虑(二)一个简略的评述1、耗费司法资源,多此一举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在乎其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与否,与其针对的对象并无多大关系,在上述一些司法判决中,一些行为的“不正当性”非常确凿,但是,一些法院为了论证原、被告之间的竞争关系,费尽周折,画蛇添足,实为不明智之举2、判断标准随意、轻率,缺乏必要的技术含量:仅从“竞争关系”判断这一技术问题而言,也存在技术含量低的状况
6、,界定竞争关系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市场要素:相关产品市场(且经历了从物理功能相似性理论向交叉价格弹性理论的过渡)、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一、思考:“竞争关系”对案件的影响不以竞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非说竞争关系对不同案件的解决不产生任何影响,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必须考虑将竞争关系作为…个变量(-)特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些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例如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从事不正当竞争,原雇主与新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不可缺失的一个要件。(二)侵权情节的判断要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根据相互之间的竞
7、争关系判断被告的主观恶意、避让的必要性和行为的妥当性。(三)程序上的影响以诉讼主体为例,要求原、被告间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四)对民事责任方式的影响对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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