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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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政规〔2010〕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兴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O—O年八月十四日兴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

2、、污水、雨污合流)、燃气、通讯(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电力(含路灯)、热力、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管线建设和运营后期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第五条鼓励

3、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第七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

4、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第十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组织进行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

5、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泰州市兴化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市通讯、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人防、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和有关审批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规划编制和设计第十三条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管

6、线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十五条各管线专业部门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第四章审批和施工管理第十六条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一)城市道路(干道、支路、步行街)上铺设的各类管线;(二)各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三)老城区里

7、弄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四)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否则依法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

8、序办理:(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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