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次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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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司由警官学院TheCentralInstituteForCorrectionalPolice本科生毕业论文:论默示自认理论及在中的法律适用业:系:法学院法学学生姓名:张舟学号:119031015520076指导教师:王现国论默示自认理论及在中国的法律适用摘要:默示口认相比较明示自认而言,是一种非常态的自认制度,因为默示自认制度不同于明示自认制度那样属于自认人完全的意思表示,默示自认是一种对当事人既不否认也不肯定态度的推定,所以其效力以及真实性等方面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应该严格受到限制否则将会导致司法不公的状

2、态。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屮对此都有对默示自认及其适用限制的规定。关键字:默示自认、辩论主义、法官释明义务民事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屮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表示承认。①因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争议的解决,若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的主张表示同意或承认。本着诉讼利益以及效率的原则,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免除举证。自认可以依照当事人表示方式的不同分为明示□认和默示□认两种。明示门认为门认的常态,在诉讼过程小有非常广泛的运用,而默示自认是补充明示自认的不足的一种自认的非常态,在卜•文中,学生将对默

3、示□认介绍卜•相关制度以及学生本人的看法自认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自认制度的出现使得诉讼程序不像从前那样的繁琐,提高了诉讼效率,由于程序的简化,一些程序所需要的费用大大减小,基于自认制度诸多优点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述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都对口认制度进行了引进。比如在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②,在意大利《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29条。③以及在日本《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④和在以色列《以色列证据法》第67条⑤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描述,可见自认制度对各国诉

4、讼法都有的深刻影响。①论尺事诉讼中的自认宋朝武②谢怀译:《徳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进行中经对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屮自认,或者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丽自认而作成记录时,无须再要证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③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中倉大利《倉大利民申诉讼法》第228条规定:“诉讼上的口认可以以任意自认或正式寻问的方式进行第229条乂规定:“任意的自认,除第117条的规定外,可以在当事人签名的所有诉讼文书中予以表示”…清华人学

5、岀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④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中D本《口本民爭诉讼法(1996年)》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院H认的事实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2页。⑤转引自李学灯:《以色列证据法》,载《比较证据法研究》中以色列《以色列证据法》。第67条规定:“法院不接受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自认Z事项,或法院认为无可置疑及不能为善意争执Z事项J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022页。一、自认的属性认定关于自认性质的归类学界索有争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两

6、种主流的观点学派,其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自认是否属于证据的讨论。以英美法系代表的传闻证据学派认为虽然传闻证据应该得以排除,但是自认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一种例外,可以接受。而II比一般传闻证据更有可信性,I大I此可以接受为证据。此种观点与我国学者观点可谓不谋而合,因此此观点深得我国学者认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非证据学派的观点认为自认的成立并不是法院行使职权或者当事人的举证,而是单纯地出于当事人的自愿⑥此观点在德国口本以及我国台湾都得以支持,如13本学者兼子一就认为,自认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处分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7、的诉讼行为,而且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诉讼契约行为”。⑦学生认为自认应属于一种特殊的证据存在,而不应认为是基于意思自治的法律行为。原因在于:首先,自认虽然存在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是严格受到法律限制的而非自由的意思表示即非真实意思表示,如1•要求自认发生的时间限制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2.自认仅针对法律允许的事项进行自认。其次,虽然自认阻却了举证活动的进行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自认其实是负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对负举证责任一方的证明,与证据有相似的作用。二、自认中的默示自认默示自认是自认制度的一种形

8、式,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的认定而且在言辞辩论中直至结束不做争执的意思,法律通过一定程序后推定举证方主张事实为真的一种拟制自认。与之相对应的为明示自认即当事人用过积极主动的方式的承认方式。默示自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屮得到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逐渐将自认制度规范形式移植于司法解释文件屮,尤其是默示自认的捉岀使其得到了更大发展。在我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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