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十一章刑事责任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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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刑事责任胡钊瑋1103100101案情12000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贾强得知其嫂为王明有不正当关系后,跑到王明家中对其进行殴打,经王明Z父和邻居杨某把其拉开,贸强乘其不备,拿起院了里的一根木棍朝王明头上猛击一卜,王明当场倒地。王明之父等人立即把王明送往医院,王明终因颅脑粉碎性骨折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贾强到公安局自首。贾强两岁时因注射青霉索中毒而导致耳聋并致哑。经司法鉴定为聋哑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问题]1.从犯罪的基本特征來看,被告人贾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有哪些量刑情节?[答案及解析]1.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

2、被告人贾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贾强故意杀害王明,侵害了王明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行为符合刑法笫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2.被告人是聋哑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情2李民做牛意借了同乡王岩人民币1万元,后因经营有方赚了不少钱,王岩经多次催还借款不成遂对李民产生了怨恨心理。一天,王岩在李民冋家的路上将李民拦截,并拿出事先准

3、备好的水果刀威胁李民,迫使李民将欠王的1万元人民币还给了王岩,遂后,李民向公安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到了王岩的抢劫。[问题]根据犯罪构成耍件的原理说明王岩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为什么?[答案及解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冇关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冇机统一。任何—•种犯菲的成立都必须貝备四个方血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菲的客观方血、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依据案情和我国刑法第263条有关抢刼罪的规定,木案屮王岩的行为属于要债不当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因

4、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口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成立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王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岩川威胁的手段得到的1力元,是王应得的,因此工岩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而是要债不当的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案情31999年9刀19LI下午,被告人刘剑平因家务琐事与其父赌气,到咸阳市吴家堡桥北羊肉泡馍馆酗酒,当晚12时左右,饭馆经理发现刘饮酒过量,怕他闹事,让服务员张广利护送刘剑平回家。到家后刘剑平进屋拿出一把菜刀,追上张广利朝英头部猛砍一刀。刘剑平的弟弟和父

5、亲赶到立即将张广利送往医院抢救,张广利终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问题]1.如何认定刘剑平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述是过失?[答案及解析]1.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屮刘剑平作案当天连续儿次饮酒,醉酒后虽然在精神上冇一定程度的紊乱,但并未完全丧火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自己持刀杀人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对具杀人行为是明知,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是

6、间接故意;而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牛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本案不是过火。案情4被告人季林仃986年5月26日出生)在1997年8月至9月期间,三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下班女工财物,价值3万余元。2000年6刀至8刀期间,被告人季林又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000余元。2000年10月3日,被告人季林被抓获。[问题]1.被告人季林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2.如果被告人在已满14周岁示未实施抢刼行为,对其应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1.被告人季林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笫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

7、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被告人季林实施的前三次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不负刑事责任;而后两次抢劫行为吋,季林己满14周岁却未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季林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应是被定罪判刑。2.如果被

8、告人在已满14周岁后未实施抢刼行为,而只是在此之前实施三次抢刼行为,行为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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