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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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修订)为加快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搞好项目建设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方案。一、工作原则和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遵循“拆得出、安得下、保稳定、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和“补偿标准统一”及“以人为本,和谐

2、搬迁”的原则,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对象(一)征地搬迁范围1、北岸从铁矿水泵房起至原海钢第三中学止,南岸自铁矿水泵房起至钢铁厂职工宿舍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2、保梅溪从银河宾馆公路桥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3、东海河从石碌中心市场拦水坝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4、石碌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用地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二)征地搬迁对象石碌河县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海南石碌钢铁厂、农垦石碌水泥厂、县邮政局、

3、石碌居委会(僑州街)、县二轻总公司、县食品公司、昌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昌江二小、琼江酒家、云江酒家、县供销社、县信用联社、县粮食局、水头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一)程序由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块实施,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基房产局、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基司法局、基蚕宣传部等单位派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勘测定界图内的土地、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勘测核实,调查土地权属,并将结果进行评估公示,被征收土地的权益人在公告期限内

4、,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征地搬迁补偿登记。(二)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本方案确定的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根据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县城区域的年产值标准为2231元/亩,按综合补偿倍数为23倍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51313元/亩;收回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给;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执行。对本项目用地范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并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集体及个人使用的

5、国有农用和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有偿收回,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政府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补偿安置费,其分配、使用和管理依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三)青苗补偿标准及办法1、各类青苗补偿款,经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青苗补偿款由征地单位拨付给青苗所有人。付清青苗补偿款后,青苗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处置。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2、因工程建设需要

6、征收短期经济作物的,按作物一茬的产值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四、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及办法(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搬迁办法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一期工程由县水务局牵头、二期工程由县住建局牵头及中介评估机构按规定调查核实,并按附件3、附件4规定的重置价和本方案规定的保护价由搬迁人委托史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后将结果张榜公布15天,如被搬迁人有异议则重新核实。被搬迁人无异议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搬迁人将依法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搬迁期限内提前10天张贴搬迁公告,但逾期未搬迁又没有申请复议的,搬迁人将依法实施

7、搬迁。在依法实施搬迁前,搬迁人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2、《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搬迁人未履行协议书义务的,搬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岀。被搬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搬迁的执行。(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标准及办法1、搬迁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3,为解决搬迁户的实际难,对使用年限久、评估总值低的框架、混合、砖木三类房屋搬迁补偿采取保护价的政策。保

8、护价的具体标准为: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下调60%,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保护价=房屋重置价格x40%,简易类结构和附属建(构)筑物不列入保护价。未列入房屋重置价中的房屋装饰部分和除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在搬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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