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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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清淤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淤作业活动及对其进行安全监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长效机制,制定措施,履行职责,实彳亍口标考核。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

2、安全操作规程。(二)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使其了解硫化氢的危害性及其特点性质,掌握口救、互救知识,杜绝盲冃施救。(三)配备所必需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和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空气呼吸器。(四)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有硫化氢产生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防硫化氢中毒的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索。(五)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和救护方法。现场人员要熟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六)对进入有硫化氢产生的场所进行作业,要落实责任人,严把作业中报关,作业检测关和作业施工关。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分析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方可作业。第五条

3、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宣传教育,利用有线电视、有线广播、内部报纸、简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并把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宣传教育,作为每年“安全月”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第六条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进行清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内容培训,统一师资、统一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向参训人员颁发培训证书。第七条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进行清淤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无主管上级单位的施工队伍应向所在地

4、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不具备安全资质或未履行告知登记手续的施工队伍禁止从事清淤作业。第八条施工作业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制订完备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标准。(二)具备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能力。(三)为作业人员配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四)作业人员经过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六)配备救护用具,设置监护人员,同时监护人员掌握救护知识。(七)采取通风和强制性通风措施。第九条凡不具备第八条规立的各企事业单位不能安排任何人员从事作业。第十条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进行清淤作业项目,发包给不

5、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耍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作业。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发挥三级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作用,本着区域管理,重点监察的原则,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区域内防硫化氢屮毒事故的监察。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监督监察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对因防范措施不力发生硫化氢

6、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ZH起执行。(2007年7月2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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