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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税罪论文刑事责任论文: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抗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律适用上,就一些问题加以明辨。包括:一是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是抗税行为的罪与非罪;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了某种抗税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宜以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视为一般抗税行为。准确区分税收争议引发的暴力、威胁事件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是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是
2、抗税行为的此罪与彼罪,即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偷税罪的关系和区别。[关键词]抗税罪;抗税行为;刑事责任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资本积累的基本形式。同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还起着保持供需平衡,调节经济发展,监督经济活动、管理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抗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唯一的暴力犯罪,是所有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中手段最恶劣、情节最严重、影响最坏的行为,特别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抗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只是国家税收,而且指向税务人员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为打击犯罪,
3、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如何正确运用抗税罪,需要对一些问题加以明辨。一、抗税罪的主体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对于这一特殊主体的范围,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二是负有代征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三是非法经营者是否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一)抗税罪的单位主体问题有人认为,单位可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在抗税案件中,抗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抗税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单位为抗拒纳税义务而集体实施的暴力抗税事件。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单位排除在抗税罪主体之外。从现行刑法具体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条文明确规建了单位犯罪这一主体,唯独对抗税罪没有规定,这并非疏漏,恰恰表明立法者否定单位可以构成抗税罪。纳税人为单位的,因单位不能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能成为抗税行为的主体。如果单位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
5、他涉税人员的主体问有人认为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对主体釆用了空白主体的形式,没有叙明主体。从立法技术上讲,如果抗税罪的犯罪主体严格限定为纳税人,则法条屮必然叙明抗税罪的主体要件(如《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中的逃避追缴欠税罪)O反言之,《刑法》采用空口主体形式,是因为抗税罪的主体不能严格限定为纳税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构成抗税罪的犯罪主体,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2)将扣缴义务人列入抗税罪的主体范围,符合抗税罪的一般特
6、征。抗税罪所惩治的是那些以眾力、威胁方法破坏税收征管秩序,拒绝解缴税款,损害或者威胁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扣代收应缴税款,却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的行为,正是这种性质的行为。(3)代征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已代征税款的,不宜以抗税罪论处。代扣代缴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而代征行为则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而是基于税务机关的委托而产生,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以抗稅罪论处似有不妥。(三)非法经营者的主体问题非法经营者
7、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包括无税务登记经营者和无营业执照经营者。首先,我们看无税务登记者的主体问题,无税务登记经营者是指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进行经营活动的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牛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收征管法的该条规泄实际上赋予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的经营者以纳税人的地位,负有纳税的实际义务,或者说具备实质上的纳税人主体资格。在税务机关核定无税务登记经营者应纳税额后,依
8、法向其征收税款的过程中,无税务登记经营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的,完全符合抗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抗税罪。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以认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然就不可能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一-是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营者。因此,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实际上包括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既然前者是抗税罪主体,后者自然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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