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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高考历史第十二单元中国古代的思想、科技与文艺第33讲汉代的思想大一统与宋明理学教案岳麓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33讲 汉代的思想大一统与宋明理学一、秦朝的“焚书坑儒”1.原因(1)在秦朝建立专制主义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儒生和游士引用儒家经典,借用古代圣贤的言论批评时政。(2)为了加强专制统治,防止儒生、游士借古非今,扰乱民心,秦始皇加强思想控制。2.内容(1)焚书:除秦国官定史书《秦记》外,其他各国史书统统烧毁;除博士官负责管理的文献以外,私藏《诗》《书》及百家语者,均予烧毁;以古非今、私藏禁书者,诛灭家族。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焚烧之列。(2)坑儒:继焚书之后,秦始皇又坑杀了460多名对自己不满的儒生,以警告天下的文化人。3.评价(1)积极影响: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利于加强思想控制,在
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统治。(2)消极影响:春秋末期以来蓬勃发展的自由思想受到致命的打击,是对先秦思想文化成就的粗暴否定,钳制了思想,摧残了文化,儒学的发展也因此进入低潮。二、汉代的思想大一统1.背景(1)汉初的黄老之学已不适应强化中央集权形势发展的需要。(2)儒家学说整合出一整套为中央集权服务的新的理论体系。(3)汉武帝即位后,进一步开拓发展大一统事业。2.目的:给统治者披上神圣的外衣,以加强君权、维护专制统治。3.内容(1)来源:汉代儒学家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而形成新儒学。(2)观点①核心是“天人感应”学说,宣扬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②提出“春秋大
3、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③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五种为人处世的道德标准,被后人归纳为“三纲五常”。易错辨析 (1)罢黜百家≠禁绝百家。“罢黜百家”只为独尊儒术服务,并不仅仅意味着儒家思想得到继承与发扬,因为在这一时期董仲舒的新儒学还吸取了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等各家思想,进一步适应了“大一统”社会发展的需要。(2)汉武帝之所以接受董仲舒的新儒学,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大一统的需要,而不是因为它宣扬的思想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4.影响(1)积极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有利于巩固大一统国家和稳定统治
4、秩序。②儒学成为各级学校必修的重要内容和朝廷选官的考查标准,确立了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地位。(2)消极:钳制了其他思想的发展,不利于文化的多样性。三、宋明理学1.兴起原因(1)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佛教、道教迅速传播,儒学的发展出现了危机。(2)唐宋时期,“三教合一”的潮流弥漫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3)唐宋儒家学者不断进行思考和探索,弘扬积极入世、关怀现实的儒学传统,主张重兴儒学。2.思想内容(1)程朱理学①代表人物:“二程”(北宋)和朱熹(南宋)。②基本主张:天地万物的始源是“理”;求理方法是格物致知;个人修养准则是“存天理,灭人欲”。(2)陆王心学①陆九渊(南宋):基本主张:
5、心是天地万物的渊源;求理方法:发明本心。②王守仁(明中期):思想核心:致良知;求理方法:克服私欲、回复良知。3.影响(1)积极: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等;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凸显人性的庄严。(2)消极:强调“三纲五常”和名分等级的永恒性,用以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们的自然欲求。教材补缺 理学的世俗化理学对后世的最大影响是对儒家伦理道德标准的丰富及其普及化、通俗化,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推广到每一个家庭。朱熹把《大学》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加以具体化、通俗化,构建了上自国家的皇帝下至各个家庭的百姓的一套周密社会秩序。他关注社会基层民众的日常言行
6、、所作所为,希望从基层着手,改变家族与村落,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因此他重视儒学的普及化、通俗化,他编著《四书章句集注》,用理学思想重新解释“四书”,使理学透过“四书”而深入人心。他编著《小学集注》,旨在教育青少年遵循“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他编著《论语训蒙口义》《童蒙须知》,对儿童的衣着、语言、行为、读书、写字、饮食等方面的习惯,都提出了道德性的行为规范。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南宋有相当多的通俗教育读本,如《劝孝文》《劝学文》《劝农文》《谕俗文》等。这些读物都是将理学思想世俗化,劝导民众遵循长幼有序、男女有别、恪守本分等生活理念。《三字经》更为典型,几乎家喻户晓。考点一 “王道、帝道、霸道
7、”的糅合——董仲舒新儒学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针对练1 (2018·济宁一中月考)东汉章帝初年,“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子杀之,肃宗贳(赦免)其死刑而降宥之”,这种做法此后便作为司法断案可以比附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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