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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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北大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确权纠纷上诉案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174号时间:2007-05-30当事人:易斌、廖涛法官:(2007)高行终字笫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药业冇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3号。法定代表人易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云瑞,男,汉族,1940年2刀27口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6楼170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

2、人侯秋霞,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袁媛,女,1975年12刀8口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号416楼1单元11号。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女,汉族,1964年3刀25UHI生,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冇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一区22号楼1904号。上诉人北京北大药业冇限公司(简称北大药业公司)因发明专利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537号行政判决,向木院提出上诉。木院2007年4刀2口受理木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3、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小级人民法院认定,北大药业公司是第97106707.4号“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袁媛于2004年6月16H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市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3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2005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8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96号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木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没冇公开叶酸和药用载体在组合物中的百分比含虽,

4、而每片药片的重量通常为0.1〜0.5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木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在证据1的棊础上得到木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木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89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了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岀的第7896号决定。北大药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捉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7896号决

5、定,维持本专利权冇效。其理由是: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木发明采用0.01〜0.40%活性成分来限定,是经多年研究及临床试验得到的,更科学地针对不同的地域、不同人样准确用药,真正的达到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冃的。用证据9、证据8公开的片剂的重量值来反推木专利叶酸增补剂的含虽值并非是“显而易见”、也是没冇依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袁媛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杏明:北人药业公司于1997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7106707.4,2001年11月14日获得授

6、权,专利权人为北大药业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其特征在于该增补剂是由含小剂量叶酸作为活性成份与药用载体组成的,其中对以含小剂量叶酸为0.01—0.40%与含药用载体为99.99-99.60%的任意比例组成100%的组成。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将叶酸及药用载体分别过筛,按处方计算聚投料,放置混合机屮混合均匀,加粘合剂适量,混合,制成软材,制粒,60°C以下干燥,整粒,加入润滑剂,混合均匀后压片,包装。3.根

7、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其特征在于其屮所述的药用载体是药物制剂常用载体。”本专利说明帖记载:本发明提供一种适于育龄妇女或妇女怀孕前后早期服用的、安全有效的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本发明所用的药用载体町以为药物制剂常用的药用载体。针对本专利权,袁媛于2004年6刀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袁媛分別于2004年6月16日和2005年3月9日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证据1为《卫生部十年100项成功推广项目

8、汇编(上册)》,1996年10月第一版。该书主编秦新华,编者为卫生部科技教冇司,由红旗出版社出版。该书前言部分载明: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是卫生科技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卫生部白1991年实施面向农村和基层“十年百项成果推广计划”以来,许多地区和单位的主管部门积极行动,配合这项计划的实施。为总结5年来的推广悄况,更好地推动今后九年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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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北大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确权纠纷上诉案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174号时间:2007-05-30当事人:易斌、廖涛法官:(2007)高行终字笫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药业冇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3号。法定代表人易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云瑞,男,汉族,1940年2刀27口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6楼170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

2、人侯秋霞,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袁媛,女,1975年12刀8口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号416楼1单元11号。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女,汉族,1964年3刀25UHI生,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冇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一区22号楼1904号。上诉人北京北大药业冇限公司(简称北大药业公司)因发明专利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537号行政判决,向木院提出上诉。木院2007年4刀2口受理木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3、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小级人民法院认定,北大药业公司是第97106707.4号“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袁媛于2004年6月16H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市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3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2005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8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96号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木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没冇公开叶酸和药用载体在组合物中的百分比含虽,

4、而每片药片的重量通常为0.1〜0.5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木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在证据1的棊础上得到木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木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89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了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岀的第7896号决定。北大药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捉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7896号决

5、定,维持本专利权冇效。其理由是: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木发明采用0.01〜0.40%活性成分来限定,是经多年研究及临床试验得到的,更科学地针对不同的地域、不同人样准确用药,真正的达到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冃的。用证据9、证据8公开的片剂的重量值来反推木专利叶酸增补剂的含虽值并非是“显而易见”、也是没冇依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袁媛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杏明:北人药业公司于1997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7106707.4,2001年11月14日获得授

6、权,专利权人为北大药业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其特征在于该增补剂是由含小剂量叶酸作为活性成份与药用载体组成的,其中对以含小剂量叶酸为0.01—0.40%与含药用载体为99.99-99.60%的任意比例组成100%的组成。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将叶酸及药用载体分别过筛,按处方计算聚投料,放置混合机屮混合均匀,加粘合剂适量,混合,制成软材,制粒,60°C以下干燥,整粒,加入润滑剂,混合均匀后压片,包装。3.根

7、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其特征在于其屮所述的药用载体是药物制剂常用载体。”本专利说明帖记载:本发明提供一种适于育龄妇女或妇女怀孕前后早期服用的、安全有效的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本发明所用的药用载体町以为药物制剂常用的药用载体。针对本专利权,袁媛于2004年6刀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袁媛分別于2004年6月16日和2005年3月9日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证据1为《卫生部十年100项成功推广项目

8、汇编(上册)》,1996年10月第一版。该书主编秦新华,编者为卫生部科技教冇司,由红旗出版社出版。该书前言部分载明: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是卫生科技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卫生部白1991年实施面向农村和基层“十年百项成果推广计划”以来,许多地区和单位的主管部门积极行动,配合这项计划的实施。为总结5年来的推广悄况,更好地推动今后九年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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