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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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实婚姻制度论其盂的过渡阶段性前言:事实婚姻是我国现代社会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现象,由于我国国情的现状,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而对事实婚姻的研究是规范我国婚姻制度、健全我国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婚姻的概念和分类:我国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到传统习惯的影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二是,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

2、不符合的事实婚姻。但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由于受旧的封建传统、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至今仍广泛存在。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

3、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

4、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

5、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

6、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

7、,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综上所述,概括我国的事实婚姻,其最本质的特征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注重的是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有夫妻间相互抚养,互尽权利义务之实,重实质轻形式。法律婚则与事实婚相反,重形式而轻实质。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无夫妻之实,在法律上却也承认其夫妻关系。而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不同的时期也根据国情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事实婚姻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承认、相对承认到

8、绝对否定、相对承认主义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绝对承认阶段:我国建国以来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其屮明确规定登记为法定婚唯一要件。然而由于实践屮存在着大量的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使得立法这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调和理论和实践冲突的规定。在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制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其中“在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结婚是不应该的”表明,立法者并没有强制事实婚姻的绝对无效,只是对事实婚姻釆用了一种消极的态度——不鼓励。由于立法者也没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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