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案行政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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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东行初字第0001号原告:张宁。委托代理人:张仪昭、袁晓馨。被告:东海大学。住所地:东海省东海市东海大学东海校区。法定代表人:鲁甜甜,东海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杨子潇,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宁不服被告东海大学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和拒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于2006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7月5日受理后,于2006年7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宁的委托代理人张仪昭、袁晓馨,被告东海大学法定代表人鲁甜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子潇,证人出租车司机王某、监考老师刘

2、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海大学认定原告张宁在2006年6月21日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存在请人替考的作弊行为,根据《东海大学学生学习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6年6月30日对其作出[2006]东大教开字002号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在6月底所进行的毕业资格审查中拒绝为原告张宁颁发毕业证书。被告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证人监考老师刘某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张宁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的确存在请人替考的作弊行为;2、[2006]东大教开字002号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3、《普通高校学

3、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拟证明被告东海大学对原告张宁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合法有据,程序正当的;4、《东海大学本科外语教学管理规定》,拟证明被告已将四级成绩已被纳入必修学分范围,修满学分才能毕业;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拟证明被告东海大学将四级考试与毕业证挂钩的行为是行使学术自治权的表现,是合法正当的。原告张宁诉称,被告东海大学对原告张宁有请人替考的作弊行为的认定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毫无依据且程序不合法。此外,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与英语四级考试挂钩无法律根据。理由如下:1、原告自始在主观上就不存在请人替考的意图,由于四级准考证由学生在相关网页输入

4、身份证号即可自行打印,因此不明人士完全可以由此获取原告的准考证,原告对此并不知情,而随后原告因堵车未能及时赶到考场,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存在作弊行为;2、被告未听取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擅自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且该决定中未写明原告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教育部和各相关单位并未制定将四级考试与颁发毕业证挂钩的规定,且依据国家各类指导文件,我国不断深化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相关精神,倡导毕业证不与四六级考试挂钩。被告将四级成绩与第四学期的英语必修课成绩挂钩、颁发毕业证书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挂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东海大学认定原告张宁存在

5、请人替考的作弊行为,并据此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证据不足,定性过重、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将颁发毕业证书与英语四级挂钩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为原告颁发毕业证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人出租车司机王某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张宁在四级考试当天上午8时20分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赶往考场,但因堵车其于9点10分才抵达,原告张宁在时间上没有交接准考证、请人代考的作弊可能性;2、《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拟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定性过重、程序违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证明被告将颁发毕业证书

6、与四级考试挂钩的行为无法律依据;4、2005年董佐诉重庆大学开除学籍一案,拟证明原告不存在替考行为,被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证据不足、定性过重。被告东海大学辩称,被告东海大学认定原告张宁存在请人替考作弊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据此作出的开除学籍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且被告将颁发毕业证与四级考试挂钩的行为于法有据,是行使学术自治权的表现。理由如下:1、原告认为张宁不存在替考行为与事实不符。据监考老师确认,替考学生于考试当天执有教务部盖章的张宁准考证进入考场,随后原告在开考十分钟后也持该准考证进入考场。据悉,有教务部盖章的真实准考证仅有一张,该准考证先由替考学生持有,后又转至张宁手中,可以证明原

7、告与替考学生相识并有交换准考证的行为,因此足以认定二人存在替考关系;2、被告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在处分决定前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并进行充分讨论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原告已表示“会找校长理论”“会告到法院”,这表明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已知晓相关权利,并向被告明示会行使这些权利,据此被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不影响原告行使权利,该瑕疵不影响程序的合法性;3、被告将四级成绩与毕业证挂钩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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