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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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金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事故责任分类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耍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M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肓接责任或主要责任: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

2、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冇下列情况Z—时,冇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冇缺陷乂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乂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冃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3、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主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

4、、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英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冇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刑法》笫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木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国务院笫302号

5、令笫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卜列特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人建筑质罐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宜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

6、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英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牛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了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別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

7、“特人安全事故发生示,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冇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4)《安全牛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8、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国务院第302号令笫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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