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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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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律责任论摘要法律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概念既指法律责任形式乂表征一种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多种责任形式的存在决定了追究环境法律责任不能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只能分别按照三种责任形式各自的归责原则完成环境法律责任的归结。关键词环境法责任归责原则一、环境法律责任概念关于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対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人,才承
2、担法律责任,即环境违法行为是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前提,环境法律责任则是环境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王灿发教授在《环境法律法学教程》中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木文给环境法律责任下的定义是,环境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怎,或违反环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约定,破坏了法律上或合同中的功利关系或道义关系,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法学界对“违法”涵义的解释有“主观违法说”和“客观违法说”
3、两种。前者立足于行为人行为,凡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即构成违法;相反即使该行为侵犯了应受或者已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如果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也不构成违法。后者则以行为效力为着眼点,行为侵犯了应受或己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使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也构成违法。(-)环境违法主体具有相应责任能力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既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乂包括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现环境行政责任的机关比实现环境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机关还要广。它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另外因为一些特殊的障碍使环境行政责任难
4、以实现时,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协助实现。(三)行为的危害后果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之一。在环境行政法有规定时,才作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耍件。传统的行政法耍求损害必须是对人身和有主财产的损害,而现代的环境行政法则扩大了这种损害的范围。(四)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冇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在法律规定不以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条件的场合下,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相反如果法律规
5、定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确定危害濟果与环境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构成要件。在要求有损害后果时,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就必须要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因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停止侵害之诉、排除妨碍之诉、消除危险之诉、恢复环境原状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1、民事诉讼起诉资格对于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判例一般都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
6、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以限制公民的诉权。但是由于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其广泛性、积累性、持久性和环境污染损害救济诉讼的专业性等性质,许多国家出于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耍,扩大了公民的诉权,并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民事诉讼起诉资格的限制。2、授予环保等社会团体和环保局以环境民事诉讼起诉权“集团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他作为一种典型的扩大诉权的诉讼形式,如今在坏境资源民事诉讼屮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按照传统的理论,“集团诉讼”的原告都应该是受害者,非受害者不能参与到集I才I诉讼中。团体诉讼的力量雄厚,态度一般比较强硬,有能力与大公司周旋,并
7、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法院与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视,不敢怠慢。比起个人的干预力量,效果要好得多。因而在国外环境资源民事诉讼中被广泛米用O此外,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基于自己的法律传统,以“公共信托”理论授了环境保护局代表联邦、州长代表其所在的州寻求相关的民事诉讼救济的权利。比如美国的环境保护局局长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耍求相对人停止违反许可证的彳亍为(-)举证责任的转移在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都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加害人冇过错、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受害人木人没有过错
8、等证据,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但在环境资源民事诉讼中,这样的“举证”,受害者往往是难以做到的。长期以来,我因一直实行“双方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原则,立法上并没冇规足举证责任转移或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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