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确认之诉证明责任分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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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极确认之诉证明责任分配的探讨民三庭刘丹【摘要】虽然我国目前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相关内容的探讨尚不深入,在制度上缺乏必要合理的规定,在其证明责任分配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学理和实务界均承认确认之诉的存在,特别是对消极确认之诉的承认。本文拟从消极确认之诉的概念、诉权基础、现状、制度价值及所存弊端等基木内容着手,就我国对消极确认之诉证明责任在理论分配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形进行一泄的剖析。在借鉴国外及域外相关立法规定、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情况后,对消极确认之诉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定的探讨,从而就我国对其的完善提

2、出相关建议。【关键词】消极确认Z诉;证明责任;责任分配一、消极确认之诉的概述(一)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关于诉的分类上,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务不存在等。(二)诉权基础1•诉的利益消极确认之诉旨在预防或避免将来纠纷或侵害的发生,因此,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就必须具有值得保护的法律利益,即诉的利益,否则诉讼就不被允许,这种利益被称为“确认利益”,其也有防止当事人滥诉的作用。日本学

3、者认为,原告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必须具有这样的确认利益,即为了消除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所现存的危险与不安,有必要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权利关系是否存在作出有既判力效果的判决。而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左了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原告必须有“既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对于何谓“既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这是指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由于被告的否认或其他原因的存在,发生危险不安,原告有即时利用法院的确认判决,对被告将此项危险不安状态除去的必要性。另外原告之法律地位的不安,是指法律性之不安,而非经济性或感情性之

4、不安,而且此项法律性之不安状态,能够以确认判决除去,若法院确认判决不能除去原告的不安状态,也不能认为原告有诉的利益。我国学者王锡三先生则认为,所谓诉的利益,即保护的必要,对于消极确认之诉来说,包括:一是必须有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这里所说的不明确,指主观上的不明确,不是指客观上的不明确;二是不明确须有除去的必要。即因为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不明确,使原告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受到侵害的危险,这种危险有除去的必要。可见,消极确认之诉中的诉的利益,应该是因争议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不明确,导致原告

5、的权利有受侵害的危险,即原告应“有受确认判决保护必要的法律上的利益”。如不具有这样的诉的利益,则原告不能提起消极确认之诉。2•诉讼标的关于消极确认Z诉的诉讼标的的概念,无论是实体法学说,还是诉讼法学说,都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根据实体法学说,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予以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如果根据诉讼法学说,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的声明。消极确认之诉通常是以否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某种绝对权作为诉讼标的的内容,

6、当事人一般不会将债权请求权本身作为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因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判决没有执行力,无法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当事人争执的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涉及到各口的利益,或者说该法律关系是确认某种利益的核心,此时当事人之间无须对该法律关系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争执,法院也无须对其他问题加以裁判,只要对该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的安全性也就建立起来了。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法院裁判的对象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不涉及给付的问题,也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因此,关于消极确

7、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法学说与实体法学说并无区别。3•诉讼标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确定,如依诉之种类分,在给付之诉中,应依原告所主张请求权的金额或原告所有的积极利益为准;在积极确认Z诉中,以原告请求确认的法律关系的金额或所有的积极利益为准;在形成之诉中,以原告主张的形成权的金额或所有的形成利益为准。但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起诉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某特定法律关系不成立或不存在,原告并无积极利益,而仅有消极利益,原告所有的消极利益,须参照被告主张的积极利益而定。例如债务人为原告,主张其欠被告借款30万元,已因被告

8、免除而消灭,诉请确认被告对原告借款债权30万元不存在,被告则否认曾免除此30万元,则此30万元就是该诉讼标的的金额。但有时则无法断定,如原告以被告并无侵权行为,请求确认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存在,而此时就无从依据原告的主张来断定诉讼标的的金额。二、消极确认之诉的现状及价值分析(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确认之诉尚无统一的规定,但是我国学理和实务都承认确认之诉的存在。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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