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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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中最先提出山一个专门机关审查议会立法的是政治家和法学家西耶斯(STEVES)。他在1795年提出的一个宪法草案中,将法国分为国家、省(郡)、公社三级行政区划,国家设立中央政府和最高法院,省(郡)设省(郡)政府和上诉法院,公社设市政府、治安法庭、初审法庭,行政权山不可罢免的、无直接责任的最高行政官行使,他负责组织政府并代表国家,政府山国家参政院和责任内阁组成,法官由最高行政官任命,国家参政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内阁为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山参政院和保民院组成,国家参政院代表政府,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选举完全独立于最高行政官

2、。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负责创制法律和讨论法律,其代表任职终身,而立法议会由全国选举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100人组成,英任期为10年,此外,还设立一个护法机构,即宪法委员会或称为元老院,其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元老院的职责是审查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它不能发布命令,不能采取行动,当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时,保民院、参政院就可以提请元老院対法案进行审查,还可以将“野心过大的”政府首要或名望过高的保民官吸收到元老院中,因为元老院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职,所以将这些人吸收到元老院中可以限制这些人的权力。虽然西耶斯的宪法草案并没有成为止式宪法,他在17

3、95年提出的设立具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能的机构-元老院的设想也随Z破产,但此设想却1799年拿破仑执政时期的宪法中得到了实现。(二)元老院阶段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元老院,历史上法国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都设置了这一机构。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通过军事政变而掌握了法国的政权,此后,拿破仑授意西耶斯•主持制定新宪法,西耶斯等人提出的宪法草案于1799年12月24口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在这一部宪法中正式设立了一个审查法律是否违反的机关,即元老院。1799年宪法中确立的立法机关是在第一•执政(当吋即为拿破仑)控制下的议会,议会由四院构成,即参政院、评议院、立法院

4、和元老院,参政院由第一执政任命的40议员构成,其职权是根据第一执政的提议草拟法案,评议院利立法院分別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选民间接选出的10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5年,每年改选其中的五分Z—,评议院讨论和修改法案,立法院不经过辩论对法案进行表决。元老院由第一执政与参政院协商后任命的60名议员组成,其职权是审查在立法院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并将经审查为合宪的法律交第一执政公布,被元老院认为是违宪的法律不得公布。1799年宪法是确立拿破仑的个人独裁的宪法,因而元老院的设立也是为此目的服务的。法国人民对宪法冇一种近似壮热的崇拜和追求,1789召开的三级会议在西耶斯的倡议下,宣

5、布第三等级组成国民会议,行使立法权,将三级会议称为制宪会议,准备为法国制定一部宪法,此时,路易丁六派兵要解散被第三等级的代表,而代表却提出“无宪法,毋宁死”的口号,以示“不制定一部宪法,决不解散”的决心,被称之为著名的“网球场宣言”。拿破仑深知要能够在法国实行效的统治,就必须借助宪法这一工具。1799年宪法本身就是拿破仑意志的体现,拿破仑也要借此宪法以防I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偏离其既定的目标,在宪法中,对立法机关进行了种种限制:拿破仑深知第三等级在反对路易十六时的决心,便将立法机关分成四院,以造成内部-淀程度的牵制,削弱立法机关联合反对白己的力量。法律草案由参政院依

6、第一执政的提议提出,而且其组成人员完全由拿破仑日己确定;元老院的人选也受制于他白己的意志,辅Z于由他任命的参政院的协商,即使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评议院和立法院的议员也是间接选举,以使他们与人民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议员与人民结合而产牛出不可控制的力量。所以,虽然1799年宪法是以西耶斯的宪法草案为棊础,但这部宪法只剩下西耶斯宪法草案的若干皮毛,真正的西耶斯宪法已经逐渐变质,成为奴役的宪法。1799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体现了它是拿破仑专制统治工具的性质。1802年拿破仑建立了各种宗教组织,使教会服从其统治,并建立了永久的军队等级制度,对反对他的保民院和立法院进行了清洗。同年

7、5月6口,元老院宣布任命拿破仑再任执政十年,此后的立法机关又规定元老院应向第-•执政拿破仑表达法国人民对第一执政的信赖,1802年修改了1799年宪法,规定拿破仑为终身第--执政,有权任命其继承人,有权指定元老院、最高法院、第二执政、第三执政的候选人,规定由第一执政控制下的元老院议员可以兼任部长,元老院有权改变国家组织,停止陪审团的职权,宣布各郡不受宪法保护,撤销法院判决,解散立法院和保民院。虽然从其职权來看,元老院主要是拿破仑的工具,为拿破仑服务,但从地位來看,它处于较其他国家机关为优越的地位,显示出向近代专门监督宪法机构过渡的迹象。拿破仑。波拿巴的侄子路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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