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表

永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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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表序号项目名称审批设立依据审批形式审批条件或标准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审批责任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前置备注1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申报材料齐全收件-材料审查-备案材料归档-结束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2、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3、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5、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报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事员

2、办人1个工作日无收费无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以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备案电报材料齐全收件-材料审查-备案材料归档-结束提交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的材料应加盖单

3、位公章。事员办人1个工作日无收费无3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申报材料齐全收件-材料审查-备案审批-发放备案证明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报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事员办人1个工

4、作日无收费无永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范情况表序号职权目录现状拟规范意见1项目名称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审批程序收件-材料审查-备案材料归档-结束责任人:办事人员责任科室: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股办理时限:整个流程为1个工作日4申报材料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2、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3、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4

5、、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5、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注:报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5收费依据无收费6收费标准无收费7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8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诉途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效能办投诉永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范情况表续1序号职权目录现状拟规范意见1项目名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2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

6、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以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3审批程序收件-材料审查-备案材料归档-结束责任人:办事人员责任科室: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股办理时限:整个流程为1个工作日4申报材料提交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5收费依据无收费6收费标准无收费7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8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诉途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效能办投诉永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7、自由裁量权规范情况表续2序号职权目录现状拟规范意见1项目名称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2审批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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