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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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诉讼主体?一直以来,我国对交通事故屮无名氏死亡的赔偿问题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也没冇明确的规定,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标准、主体如何确定均存在争议。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冇不同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4年12刀17日实施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

2、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卜: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该条是规定无名氏死亡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该条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作出不同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吋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

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第22条规定:本意见自2010年7月1FI起施行。2010年7月1仃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

4、的,从其规定。在没冇制定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索赔方式的省份,谁来代替无名氏主张权利呢?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已出现了多起民政、公安部门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件,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同,冇支持民政部门代无名氏捉出索赔请求的,也有驳冋民政部门代无名氏提出的索赔请求,有公安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的所有交强险赔偿款支付到公安部门,曲公安部门保存。鉴于此,笔者特作本文。一、法院对无名氏死亡赔偿请求主体作出规定的,应按法院规定执行。由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无名氏死亡赔偿已作规定,即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5、助基金管理机构没冇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也应按法院的规定执行,将无名氏的保险赔偿款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没有必耍引起诉讼。二、法院没有制定无名氏死亡赔偿请求主体的省份,应由死亡的无名氏近亲屈或其被抚养人向侵权责任人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乐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

6、人的近亲屈。根据该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只有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口J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该条没冇规定死亡受害人亲属或其被抚养人以外的人可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三、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的行政管理机关,公安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民政、公安部门享冇的是行政管理权,无名氏死广的赔偿屈于民

7、事赔偿,行政管理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民政、公安部门代无名氏进行民事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民政部门代无名氏索赔的法律依据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并未赋予民政部门代替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索赔的权利。根据该《办法》第2条、第4条第[款、第6条第2款、第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捉供救助,不得拒绝

8、。因此,民政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木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上述人员进行民事索赔。从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文件精神來看,交警、民政、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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