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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的处置工作,根据《**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参照《火*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消车辆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发生,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某地机关事务管理局、
2、各县(某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按照某地场化运营,提供有偿出行服务。第二条党政机关(包扌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参改车辆的处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参改车辆,包括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和应当核减取消的公务用车。第五条从严控制保留车辆。保留车辆的范围仅限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接待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
3、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在符合配备标准的前提下,保留车辆可申请优先保留车况较好的车辆。保留车辆纳入编制,由某地、县(某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从严管理。第六条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的处置办法,对某地本级各部门单位和县(某地、区)党政机关的保留车辆统一进行审批,并承担某地级取消车辆的公开拍卖等工作。各县(某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留车辆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取消车辆的公开拍卖等工作。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对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参公管理
4、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第八条某地直党政机关、各县(某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某地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向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拟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根据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复的允许保留的数量、车型及配备标准,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保留的车辆及时核准批复。严禁党政机关未经核准批复,擅自留用车辆,或巧立名目超标准、超编制保留车辆。第九条
5、除经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一)登记造册。某地宜党政机关、各县(某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复,对未核准保留的车辆登记造册,并将结果报送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封存停驶。车辆户口所在单位或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半在接到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内保留车辆的核准批复后,在1个月内将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消车辆封存停驶,确保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和随车工
6、具齐全,车辆无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车辆手续暂由车辆户口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或交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三)鉴定评估。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并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车辆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意见,报请某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处置意见及时批复某地党政机关和各县(某地、区)。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四
7、)移交车辆。车辆户口所在单位根据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求,将取消车辆按规定时限移交某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的拍卖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公开拍卖。(五)处置车辆。拍卖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委托车辆。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丁•基准价。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本级国库。(六)账务处理。车辆户口所在单位依据有关批复文件、车辆过户、报废或者交易凭证,及时调整本单位资产、财务账目。第十条处置车辆户口所在单位、车辆管理机构、公
8、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已处置完毕车辆的销户、过户等手续。第十一条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集体回收机构,由某地财政部门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不少丁3家的中介机构,供择优选择使用。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二)违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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